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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大於收入 王金平特別費案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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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2日電)特偵組偵辦立法院長王金平特別費案,今天以查無犯罪事實,將案件簽結;檢方另查出3名立院職員以他人發票核銷特別費,金額達新台幣701萬餘元,已將案件發交台北地檢署偵辦。

前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高建智、江昭儀、蔡啟芳與林重謨於民國95年11月間到台北地檢署按鈴控告歷任副總統、五院院長、檢察總長及審計長共26人的特別費使用涉及貪瀆,其中包括王金平。

特偵組收到北檢轉呈的案件後,就王金平自88年2月1日起至96年12月止所領用總計1405萬5000元的特別費支用及核銷情形進行調查。其中,王金平以領據列報的特別費575萬899元,以單據列報共計830萬4101元。

特偵組指出,王金平的特別費中,犒賞司機及隨扈1435萬2000元、公益捐款381萬51元、支出招待訪客的餐費、贈禮、花藍及賀匾等零用金87萬2863元,合計因公支用1903萬5381元。

特偵組認為,王金平因公支用1903萬5381元,已超過實領特別費總額1405萬5000元。其中,僅犒賞隨扈及司機部分金額,即已超過所領用的特別費總額。足見王金平特別費整體的支出遠大於收入,並無詐領或侵占首長特別費私用的貪污情事。

此外,特偵組查出王金平以他人消費付款而與公務無關的發票核銷共1459筆,合計701萬9727元,但這些發票的列報核銷事務,均由立法院職員李美珠、莊美華及機要參事吳桂華處理,吳桂華等人坦承並未向王金平報告,王金平也未過問。

特偵組表示,以他人發票核銷的特別費中,並無任何1張是由王金平或家人消費,而是由立法院秘書長核章決行,無需送經立法院長核定。檢察官考量王金平辯稱不知道吳桂華等人蒐集他人消費付款的發票供其特別費核銷,應可採信,王金平在這部分並未涉案。

特偵組指出,吳桂華、李美珠、莊美華涉嫌以私人消費付款取得的發票核銷王金平特別費,涉嫌偽造文書罪嫌,特偵組分案偵查後,已於5月3日發交台北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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