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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投保中心受理詮鼎等投資人委任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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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潘智義台北 5日電)投資人保護中心今天表示,針對詮鼎操縱股價案、大學光操縱股價案、國碩股票內線交易案,即日起受理投資人委任求償登記。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指出,莊明崇等人涉嫌於民國94年9月2日至12月30日期間,違法操縱詮鼎公司股價,經台北地檢署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罪嫌提起公訴,現於台北地院刑事庭審理中。

依起訴書所載,莊明崇等人於94年9月2日至12月30日期間,使用親友等人證券帳戶,以相對成交方式製造詮鼎股票交易活絡假象,或於開盤前以漲停價委買、於盤中連續以高價買進或拉尾盤等方式,抬高詮鼎股票交易價格,影響證券市場交易秩序。

詮鼎案受理條件:94年9月2日 (含)起至94年12 月30日 (含)止,於市場買入詮鼎公司股票,且於94年12月31日 (含)後始賣出而遭受損失者。

投保中心表示,郭咸 (人光)等人涉嫌於民國96年從事國碩科技工業股票內線交易,違反證券交易法,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分別依違反證交法將其等提起公訴或為緩起訴處分,現於新竹地方法院審理中。

依起訴書及緩起訴處分書所載,被告郭咸 (人光)為國碩公司監察人加和紙業公司負責人,並經加和紙業公司指派為國碩公司監察人代表。

郭咸 (人光)獲悉影響國碩股價重大訊息「國碩公司與飛利浦公司就專利權訴訟以3100萬美元達成和解」,在消息未公開前,即分別透過加和紙業公司、本人或子女戶頭賣出國碩股票,合計規避損失金額達233萬6060 元。

國碩案受理條件:96年9月26、27、29、10月1、2、4、5、8、9、11、12、15、16、17、18、19、22、23、24、25等20個特定交易日其中一日買進國碩股票者。

另外,李晉毅涉嫌於民國96年2月14日至96年7月30日違法操縱大學光公司股價,經台北地檢署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罪嫌提起公訴。

依起訴書指出,李晉毅於96年2月14日至96年7月30日期間,利用不知情親友證券帳戶操縱大學光公司股票價格,連續大量買入大學光公司股票進行相對成交,且以拉尾盤等方式影響股價,製造股票交易活絡表象,致使不知情投資人跟進,進而影響證券市場交易秩序。

大學光案受理條件:96年2月14日 (含)起至96年7月30日 (含)止,於市場買入大學光股票且迄今仍持有,或於上述期間買進且於96年7月31日 (含)後始賣出,因此遭受損失者。

投保中心表示,針對前述情事受理善意投資人委任求償登記,辦理民事求償事宜,符合資格投資人儘快備妥文件,並填具表格於99年6月4日前(以郵戳為憑)寄至投保中心。

投保中心網站 (http://www.sfipc.org.tw)、郵遞區號105、地址:台北市民權東路3段178號12樓、投資人服務專線 (02)2712-8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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