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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所得認定 國務費案埋伏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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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安芷嫻台北12日電)扁家4大案昨天二審判決,其中國務費案,二審認定的貪污金額,又從新台幣1億多元降為1490多萬元。國務費貪污額度,偵審過程一變再變,為日後最高法院可能發回更審埋下伏筆。

國務費案源起於民國95年間,當時的總統夫人吳淑珍被爆蒐集不實發票報帳,當初查黑中心檢察官陳瑞仁認定,扁家以不實發票詐領非機密費約1480萬元。

不過陳瑞仁當時只訴究「單據核銷」的非機密費,未追究「領據列報」的機密費。特偵組在陳水扁卸任總統後啟動調查,隨扁家海外鉅款與親信陳鎮慧隨身碟內容曝光,特偵組查出扁家詐領的非機密費為3403萬、侵占機密費7011萬餘元,合計貪污國務費1億415萬餘元。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合議庭不僅採納檢察官見解,還進一步認定貪污金額為1億742萬餘元,比偵查階段還多300餘萬元。

但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合議庭則採信陳水扁答辯,認為他用國務費支應機密外交,也從寬認定因公使用範圍,舉凡用於官邸雜支的國務費,法官通通認定符合因公支用,因而二審認定的貪污金額,又降為1496萬餘元。

反觀龍潭案、南港展覽館案、前101董座陳敏薰買官案,雖然案情與金流都較國務費案複雜,但一、二審的事實認定都大致相符,即使未來上訴第三審,應不致有太大變數。

實務判決中,法官對重大貪污、經濟案件的不法所得認定差異,最常成為上訴最高法院後遭發回更審的關鍵。國務費案中的貪污所得,從查黑中心、特偵組、台北地院,再到高等法院,一變再變,全案日後若上訴,將為後續官司發展埋下伏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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