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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公務員過勞死撫卹 自殺不能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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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13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撫卹法部分條文,將「過勞死」列入因公死亡項目之一,除依規定給卹外,加給10%一次撫卹金,但前提是服務機關須舉證。

修正後的公務人員撫卹法第5條規定,將目前因公死亡撫卹的4種態樣,調整成較符實際的6種態樣,其中,新增「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除依規定給卹外,並加給10%一次撫卹金。

考試院認為,這是因為公務員長期加班工作過於勞累,猝發急性循環系統疾病以致死亡者,俗稱「過勞死」,若不是在執行職務時,或不是公差期間或在辦公場所死亡,致無法辦理因公死亡撫卹,出現不合理情形。

不過,考試院指出,「戮力職務,積勞過度」認定要件,將於施行細則中界定,其要件應包含,服務機關必須證明平時戮力執行職務具體事蹟,並得以年終考績,以資佐證;服務機關應舉證其職責繁重,足以使之積勞過度;死亡必須係因職務引起,兩者具因果關係。

而因防(救)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者,也屬因公死亡,加給25%一次撫卹金。

此外,現行規定公務人員任職未滿15年,因病故或意外死亡時,年資短淺、俸級較低者遺族所能獲得撫卹金數額非常有限;考量軍人撫卹條例規定,服役未滿10年現役軍人,因病故或意外死亡,均視同其服役年資為10年。

因此,基於公務人員與軍人遺族權益衡平、年資長短及兼顧政府財政負擔,修正第4條,對任職年資10年以下在職亡故公務人員,加發撫卹金,以加強對年資短淺公務人員遺族照護。

考試院銓敘部退撫司長呂明泰受訪時舉例,若一個年資只有3年的公務員因公死亡,假設本俸為新台幣3萬元,基數是本俸乘2,現行發給每年1.5個基數,則可領27萬元(6萬元乘4.5個基數)撫卹金;但修法後,以上述假設案例來看,不足10年部分有7年,每年加發1個基數,可多領42萬元(6萬元乘7個基數)。

曾引發爭議的公務人員自殺可獲病故撫卹條文,因國民黨籍立委江義雄反對,最後刪除相關文字。

另一方面,為配合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通過,立法院今天也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增列與公務人員退休法同時施行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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