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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集遊法案件 法官停審要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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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9日電)台大教授李明璁因「野草莓運動」被控違反集會遊行法,台北地方法院原訂今天宣判,但審判長認為,集遊法有違憲之虞,反當庭諭知要聲請釋憲,全案在釋憲前,停止審判。

李明璁與多名學者、學生,為抗議民國97年11月第2次江陳會期間警察執行維安過當,自同年11月6日起於行政院前靜坐抗議,但因非法集會遭警方驅離,李明璁則因被認為是「首謀」,去年6月遭檢方依違反集會遊行法起訴。

台北地院原訂今天宣判,審判長陳思帆當庭諭知,與本案審判相關的集遊法第8條、第9條、第25條與第29條,恐有違憲之虞,裁定停止本案訴訟程序,並擬聲請大法官釋憲。

集遊法中第25條與第29條規定,未經許可開始的和平集會,主管機關可制止及命令解散,若經命令解散或制止仍繼續進行,可對首謀科處刑事責任。法官認為,條文並不論行為是否已產生實害,對集會遊行的限制與兩公約的人權保障不無扞格之處,也違反比例原則。

法官也認為,因緊急事故舉行的集遊法賦予主管機關審查時間,讓人民無法在政治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合法上街表達訴求,有過度侵害人民自由之虞;第8條更有歧視特定言論內容之虞。

李明璁步出法庭後,肯定法官的作法有正面意義。他說,法官讓案件從個人層次提升到憲法層次,跳脫個人有罪無罪的結果,讓集遊法徹底被檢討,以憲法釐清集遊法施行過程及對人權的侵害究竟有無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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