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7日電)內政部今天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賦予實施不在籍投票法源。由於中選會對矯正機關收容人的不在籍投票有不同意見,內政部最後以兩案併陳方式報請行政院決定。
根據內政部草擬的不在籍投票制度規劃,選民如果在投票日當天無法回戶籍地投票,只要在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檢附申請書和國民身分證影本,以郵寄方式或親自將申請文件送達戶籍地的戶政機關,就可以申請將選票就近移轉到跨縣市的工作地或求學地投票。
內政部表示,不在籍投票規劃有5大方向,包括僅限於國內選舉人,不含海外華僑及台商;選民「本人」、「親自」、「在投票日當天」、「前往投票所」投票;選民可以申請跨縣市投票,節省返鄉投票所花費的時間與金錢;為確保投票安全,不採通訊投票;軍人離開軍營投票,軍營內不設投開票所等。
內政部指出,軍人可以一般國內選舉人身分,依個人意願自行申請「移轉投票」,戶政機關查核時,只就有無選舉人資格、是否為跨縣市申請、於期限內申請、有無檢附申請書及國民身分證影本進行審核。
有關矯正機關收容人的不在籍投票,在跨部會研商過程中,中選會曾就矯正機關內設置投票所,表達選務執行疑慮;部分學者專家對於矯正機關收容人選舉資訊是否充分、能否自由意志投票等也有不同看法。
因此,內政部長江宜樺表示,內政部並無特定立場,基於保障矯正機關收容人投票權益以及尊重選務主管機關意見,兩案併陳報院,由行政院作政策定奪。
兩項方案分別為:一、矯正機關內設投票所,讓收容人投票,但投票完畢後,在選舉委員會指定地點開票,不在矯正機關內開票;二、矯正機關收容人不實施不在籍投票。
不在籍投票分為通訊投票、代理投票、提前投票、指定投票所投票、移轉投票等方式。內政部目前規劃的是移轉投票,並以2012年總統大選為實施目標,未來將依實施經驗,循序漸進推廣至其他選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