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陳小明案:家屬提刑事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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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10月19日訊】

委託代理人:
李仁兵,北京市共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方平,北京市瑞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
1、邵金花,女,79歲,漢族,系陳小明母親
2、程繼超,男,88歲,漢族,系陳小明繼父
暫住:上海市徐匯區桂林東街99弄15號304室
郵編︰200235

再審請求:
申請人之子陳小明(2007年7月1日服刑期間亡故)因擾亂法庭秩序罪一案,於2007年1月9日被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現申請人收集到當時現場的錄音原件及有關新證據,該錄音資料清楚記錄了陳小明作為代理人在開庭前法庭外的言辭,並沒有判決書所認定的所謂「犯罪事實」。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鑑於申請人有新的證據證明盧灣區人民法院的判決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特申請再審。

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陳小明沒有擾亂法庭秩序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

盧灣區人民法院認為:陳小明事先預謀,分別糾集他人於開庭當日前往法庭現場滋事,未經許可強行闖入,呼喊口號,煽動在場人員進行哄鬧,造成現場秩序混亂。

1、陳小明自始至終否認自己有事先預謀擾亂法庭秩序的主觀故意。陳小明作為原告毛恆鳳的委託代理人顯然是希望通過法庭調查、辯論去維護毛恆鳳的權益,否則沒有必要取得其授權。盧灣區人民法院認為陳小明「事先預謀」擾亂法庭秩序是缺乏事實依據的。

其他申請旁聽的公民均證實:他們不是聽陳小明的話來的,陳小明沒有鼓動大家到達現場參加旁聽,更沒有讓他們有任何過激行為。申請旁聽的公民只是希望法庭能名副其實地公開審理。

2、毛恆鳳不服撤銷最低保障待遇提起的行政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規定,不屬於「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依法應該公開審理並允許公民旁聽。陳小明即便召集他人前往法庭旁聽也不違反法律規定。

楊浦區法院在毛恆鳳勞教所在地——上海市女子勞教所開庭審理當然應該保障公民旁聽的權利,否則就是變相的「秘密審判」。但楊浦區法院事先沒有與勞教所做好銜接工作,比如代理人、旁聽人員如何進入勞教所內法庭參與訴訟和旁聽等事宜。

陳小明出庭參與訴訟,其他公民進勞教所內法庭申請旁聽卻沒有法院工作人員負責接待、解釋和安排。勞教所又無故推諉,由此導致部分申請旁聽的公民與勞教所工作人員出現言語爭議並強行進入勞教所。即便這一過程造成了現場秩序混亂,這也與楊浦區法院工作不到位有直接關係,而且勞教所秩序也不等於法庭秩序。

3、勞教所現場的錄音資料顯示:9點到9點50分左右,陳小明只有5句與旁聽公民的對話。具體對話如下:

(在法官未到達前、法庭外)
⑴陳小明:全世界知道了,市領導馬上晚上下來,(法院)院長不敢下班。
⑵陳小明:是這樣的,他們想要侵犯別人的權利,搞定人家,現在搞不定了,弄僵了怎麼辦?

(法官在法庭外宣佈取消開庭後)
⑶陳小明︰老百姓都看到了他們違法。

男聲︰這麼多人都看見了。
女聲︰法官打人又推人。

⑷陳小明︰法官跑到我這裡來莫名其妙地推我一下,莫名其妙,莫名其妙呀。來了,來了,法官來了,我認得這法官,我等到現在,他跑來推我一記。

女聲︰他跑來打人,我們都看見了。

⑸陳小明︰來打人撒流氓,我們都看見了,現在他們〔勞教所工作人員〕都說沒看見了。

以上現場錄音清楚表明陳小明並沒有任何「喊口號,煽動在場人員進行哄鬧」,從而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二、楊浦區法院存在重大過錯,且法庭秩序沒有達到「嚴重擾亂」的法定要件。

盧灣區人民法院認為:當楊浦法院審判人員趕到管理所準備開庭,因場面處於混亂失控狀態,無法進行開庭,被迫決定延期開庭。

楊浦區法院除了事先沒有安排好勞教所內的旁聽事宜外,還有其它工作安排的重大失職。

1、楊浦區法院在2004年10月12日同天發出兩張開庭通知,開庭的時間都是在2004年10月28日上午9時00分。但一個通知開庭地點在上海市女子勞教所(外青松公路7501號),另一個通知開庭地點卻是在上海市河間路29號第6法庭,當事人都是毛恆鳳,案由都是不服決定。陳小明和毛恆鳳先生以及旁聽公民覺得毛恆鳳提出勞教所的可能性不大,所以都趕往勞教所開庭或旁聽。

2、楊浦區法院法官9點50分才趕到勞教所,而且一過來就宣佈取消開庭引起前來參加旁聽公民的不滿,紛紛指責楊浦區法官又遲到,又沒有任何法定理由就宣佈取消開庭。

3、楊浦區法院法官進入勞教所後,不是就自己的遲到行為進行積極的賠禮道歉,立即安排法庭旁聽,反而訓斥並毆打另一位代理人付(傅)玉霞,並宣佈「今天不開庭」,又不做任何解釋。付玉霞為此到上海市青東農場公安局報案,開具驗傷通知單後到青東醫院驗傷。〔有報案紀錄和驗傷紀錄〕

由此可見,楊浦區法院法官亂發開庭通知書,在自己通知的開庭時間遲到五十分鐘才到場,既不安排法庭馬上開庭審理,又不作任何解釋,就氣急敗壞逕行宣佈取消開庭,事後又稱「場面處於混亂失控狀態,無法進行開庭」,將責任推給代理人和旁聽公民。如果本案事實情況確實如此,為何2004年上海市青東農場公安局接到報案不予處理,卻等到2006年才追究呢?

綜上所述,陳小明的行為不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一、二審法院錯誤裁判。因此,申訴人請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撤銷一、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依法宣佈陳小明無罪,為陳小明平反昭雪。

此致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邵金花(僑眷)
程繼超

2011年10月9日

附件:(此附部分證據,其餘證據材料請查閱法院保管的一、二審案卷)

1、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法院2007年1月9日作出的「(2006)盧刑初字第580號」刑事判決書。
2、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7年3月20日作出的「(2007)滬一中刑終字第126號」刑事裁定書。
3、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04年10月12日開具的「(2004)楊行初字第64號《傳票》」。


傳票(知情者提供)

4、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04年10月12日開具的「(2004)楊行初字第64號《出庭通知書》」。


出庭通知書(知情者提供)

5、2004年10月25日毛恆鳳丈夫寫給楊浦區法院行政庭庭長的信。
6、2004年10月27日委託陳小明任毛恆鳳訴訟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


委託陳小明任毛恆鳳訴訟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知情者提供)


7、2004年10月28日上海市青東農場公安局的報案受案記錄。
8、2004年10月28日上海市青東農場公安局開具的驗傷通知單及青東醫院的檢驗情況記錄。
9、2004年10月28日的經過情況及旁聽人員簽名—(2004年11月4日寄最高院的信)。


抗議楊浦區法院剝奪旁聽的人員簽名(知情者提供)


10、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04年11月15日開具的「〔2004〕楊行初字第64號《出庭通知書》」。
11、2004年11月18日委託陳小明任毛恆鳳訴訟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
12、2004年11月18日,抗議楊浦區法院剝奪旁聽的人員簽名。
13、2008年9月24日旁聽人員證人證言、簽名和身份證。
14、申請再審申請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15、2004年10月28日陳小明作為毛恆鳳代理人前往上海青浦勞教所的現場錄音(材料整理)

(責任編輯:鄭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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