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燈下黑」依法維權材料之48 

【大紀元2011年10月19日訊】「燈下黑」苦主按:雞司晨犬守舍;在其位謀其政受其祿!十一長假已過,梅縣有關部門應該落實縣委李書記「在9月20日還是9月底前書面回覆(他記不清楚)」的要求了!

士可殺不可辱,君子報仇十年不晚!《1,368元換一條舉報有功銀行女職員的性命》,血淚冤仇血海深仇,情理法都在我這邊,省、市已督辦,縣委李書記要求限期內書面回覆我,我豈能……我豈會善罷甘休?!

恢復還原一點點良知與道義,在尷尬與無為中振作,在功與罪之間選擇,咬一回牙根,《發生在葉劍英元帥故鄉的當代「竇娥冤」》,不要再壓了,不能再拖了!相信梅州市和梅縣的父母官,決不會讓世界客都和葉劍英元帥故鄉惡名遠播;《冤大頭》已成書,由此背上千古恥辱和罵名!

「燈下黑」苦主陶昌始依紀依法維權的理由和證據

信訪人:陶昌始;責任主體:張小英、鍾潔芳和梅縣工商銀行;信訪事項利害關係人:原梅縣紀委書記楊優棠、副書記黃國平,梅縣工商銀行原錠子橋儲蓄所長張小英、原代行長鍾潔芳和梅縣工商銀行。信訪事項處理單位:現在的梅縣紀委。

事實清楚,責任主體明確,證據鏈完整:

1、梅紀發[1997]8號文已經認定該案是陶昌始(實為死者古健親筆所寫)舉報的,是「小金庫」,有意撇開清理檢查小金庫的國辦發[1995]29號文,盜用依據1986年國務院《違反財經紀律處分的暫行規定》只作罰款十萬多元處理。藐視法條優新法條優上的原則,執紀違紀,此做法明顯是錯誤的。

2、國辦發[1995]29號文《關於清理檢查「小金庫」的具體規定的通知》第四條之規定,應全額上繳財政,並處於1-2倍罰款,當年楊優棠的梅縣紀委對該案的定性、處罰,明顯是隨心所欲枉紀枉法。

3、國辦發[1995]29號文第五條和粵紀發[1996]17號《關於印發〈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關於保護檢舉、控告人的規定〉的通知》,明確要求對舉報人採取保護措施。該案3.17舉報,3.19開始查案,10月底結案。舉報有功人古健是6•12跳樓(案件查處期間),6•19後事處理完後至6•28至7月3日,本人曾三次口頭和一次書面請求,必須立案查處張小英打擊報復迫害古健致死並追究其責任,但楊優棠的梅縣紀委捂壓頂拖拒不立案,我有當年6月28日《知情引來殺身之禍!舉報一切後果自擔!?》書面請求為據,但他們拿不出「陶昌始反映張小英打擊報復迫害古健致死的問題查無實據」的調查報告,根據上述黨紀政紀和法律法規,必須追究他們失職瀆職包庇犯罪嫌疑人、犯罪單位的責任。

4、古健的遺書是指控張小英打擊報復迫害其致死的有力證據。她親筆所寫《舉報》信中稱,「……由於款額巨大,張只好謊稱這是房地產部的『小金庫』,恐嚇、脅迫知情人不得聲張,否則扣獎金、工資,甚至威嚇讓領導安排富餘等等」。

5、當年孔桂英《事出有因查無實據》的十二條調查結果,雖然大事化小自欺欺人,但條條都是責任主體張小英、鍾潔芳和梅縣工商銀行打擊報復迫害古健致死的證據,以及根據梅紀發[1997]8號文的三份底稿等證據,請求通過「面對面」質詢、辯論補充取證、重新認定。

林平華2008年治理重信重訪的所謂核查意見,連當年的經辦人及有關單位有關人員都未聯繫走訪核實,算甚麼核查,不值一提。相反,據此應該追究其違反信訪工作紀律的黨紀政紀責任。

6、根據國辦發[1995]29號文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對私設『小金庫』行為情節嚴重、必須追究單位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的黨紀、政紀責任的,交由紀檢、監察部門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該案是由楊優棠當年的梅縣紀委立案查處的,聞過則改有錯必糾是黨的優良傳統與作風,糾正上述第1點和第2點枉紀枉法的過錯,理所當然必須由現在的梅縣紀委糾錯改正,追繳當年未上交財政的42萬多元和罰款1-2倍。責任方如不服,交由人民法院判決並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交由檢察院重新立案補充偵查,順理成章的便將責任主體張小英、鍾潔芳和梅縣工商銀行及有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了。

附:證據存目——

1、梅紀發[1997]8號文;2、梅紀發[1997]8號文的3份底稿;3、國辦發[1995]29號文;4、古健親筆《舉報》信;5、梅紀函[1997]1號《關於查閱房地產信貸部帳務的函》;6、《知情引來殺身之禍!舉報一切後果自擔!?》;7、孔桂英當年《事出有因查無實據》的12條信訪調查結果(根據記錄整理)。

梅縣發展和改革局原紀檢組長、《冤大頭》作者:陶昌始
電子郵箱:taochangshi@gmail.com
聯繫電話:13794352535(廣州),13727611372(梅州)

2011年10月6日

(責任編輯:鄭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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