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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薦證不實賠償 台立院初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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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10月24日訊】(大紀元記者張宇台北綜合報導)經營部落客推薦商品並收取報酬者,有可能負連帶賠償責任。24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通過提案修正公平交易法第21條,收取廠商報酬在部落客推介商品,不論是名人還是素人,如果不實,須負民事賠償責任,罰鍰以報酬的10倍為上限。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24日審查立委丁守中等人提案,關於名人或一般民眾在自己的部落客上介紹產品,但實際上可能有獲得廠商贊助或有相當的對價關係,構成類似網路廣告代言人的行為,為確保消費者利益,立委提案應受到公平交易法規範。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委吳秀明表示,除廣告主以外,在廣告中反映對商品意見、信賴或親身體驗結果者,不論是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是素人(一般民眾),都可能成為廣告薦證者。

吳秀明認為,按照目前行政罰法,如果誇大廣告效果卻故意裝作不知情,或與廣告業主有共犯結構,就會開罰。如果只是純粹分享,並能證明沒有拿廠商報酬者,則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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