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性罪行查核被指偏幫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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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11月16日訊】(大紀元記者黃靜榮綜合報導)香港政府將在下月推出性罪行定罪紀錄核查機制,僱主聘用僱員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時,可要求對方先提交查核性罪行紀錄。香港人權監察批評機制偏幫僱主,令求職人士負起額外的財政負擔;又擔憂機制未經立法討論,未能提供足夠的法定私隱保障,日後更會成為政府不積極推動立法的藉口,令法定查核機制終成泡影。

政府將在今年12月 1日推行性罪行紀錄的查核機制。僱主可要求應徵教師、社工、校巴司機及義工等職位的人士,自願證明曾否干犯性罪行。如求職者拒絕,而僱主不聘請他,不屬犯法。

保安局副局長黎棟國表示,機制是在正式立法前,使用行政手段的過渡措施。推出半年後會作出檢討,下一步會研究是否增減性罪行涵蓋範圍,以及逐步開放予其他人,例如給予家長查核,未來會考慮立法強制執行。

不過,人權監察擔憂,如建立了行政的查核機制,政府就再無動力推動立法,故要求政府明確承諾行政機制只是臨時措施,期望2年內能開始立法,以法定的查核制度取代。人權監察又指,法律改革委員會亦有責任全速進行研究和諮詢,以助政府早日立法。

人權監察指出,以行政方式執行高度敏感和具爭議性的制度,甚為不妥,因為查核制度涉及前性罪犯或其他被查核人士的私隱、就業和更生機會等權利,應透過立法程序實行,以免機制出現漏洞。

對於機制規定求職者要親身到查核辦事處申請,並需承擔115元的申請費用,人權監察批評是偏幫僱主,對低薪職位的申請人尤為不公;警方更無明確責任查核僱主有否濫用機制,擔心阻礙更生人士重投社會的機會。

人權監察建議設立投訴機制,處理濫用等提訴;又建議政府應該豁免申請者繳交任何費用,或規定由僱主負責繳付查核費用,而學校、非政府組織及非牟利機構等的查核開支則由政府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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