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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停車場充電 涉竊電罰3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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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香君新北市21日電)貪小便宜卻因小失大。新北市侯姓男子涉嫌趁夜深人靜時,到社區停車場用公共插座充手機,被住戶發現提告。板橋地院今天依竊盜罪,判他罰金新台幣3000元,得易服勞役。

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60歲的侯男家住新北市板橋區某社區,疑貪小便宜,未經社區管委會同意,在去年9月某日及10月某日凌晨2時許,趁四下無人之際,到社區的地下停車場,將手機充電器插在公共插座上充電,涉嫌竊得社區公用電能2次。

沒料到,侯男故意挑夜間「出擊」,仍被其他住戶逮到,向管委會反映後提告。

檢方偵辦時,侯男原辯稱「手機沒電借用一下」,後來才鬆口認罪,檢方依竊盜罪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法院審理,審酌侯男貪圖小利,竊取社區公用電能,行為實不可取,但衡量侯男犯後認罪、態度良好,因此依竊盜罪判他罰金3000元,得易服勞役,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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