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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住戶 管委會委員判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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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1日電)擔任某社區管委會行政委員的男子,因住戶多次致電抗議管委會選舉廣播擾人,竟恐嚇住戶「出去走路小心一點」。台灣高等法院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他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桃園縣中壢市某社區管委會主委去年參選里長時,利用社區廣播,邀請住戶參加服務處成立大會,一名女住戶認為此舉擾人清靜,便多次致電到社區管理中心表達不滿。

社區主委委請擔任委員的被告處理,被告男子認為是女住戶擔任鄰長的姊姊致電抱怨,便撥打電話到女住戶家中,恐嚇「你給我注意一點,出去走路小心一點」,女住戶的姊姊得知此事後,心生恐懼,報警處理。

判決指出,被告於審理時,辯稱他只是口氣較凶、聲音較大,沒有恐嚇的意思;女住戶偵查中證稱,她接到被告的電話後感到害怕,因為被告知道女住戶的電話及住址。

法院審酌被告處理社區公務時,不好言與被害人溝通,犯後否認犯行;此外,本案審理時,被告有1次無故到庭,經警方通知下次要準時到庭後,仍遲到逾40分鐘,顯然不尊重司法程序,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他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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