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指南

何謂兩階段審查

關於第一優先職業移民之申請說明

申請第一優先職業移民之傑出人才(EB1-A)以及傑出研究員教授(EB1-B)之申請人,皆需遞交請願書,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具有符合職業移民條件的要求。著名華裔美國移民律師陳品瑞(Victoria Chen)表示,雖然請願書並沒有一定的格式,但根據美國移民局(USCIS)的通過與駁回的案件來看,仍有一些潛在規則需要注意。

首先,是移民局從2010年8月發表聲明後,開始採用的兩階段審查方式。聲明中提供了申請EB1-A傑出人才、EB1-B傑出研究員教授、以及EB-2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NIW)時,一些簡單的標準。政策轉換時期,這些標準不僅是提供移民官員審查申請願書時的參考,也能夠提供申請者撰寫請願書時的準則。

移民局之所以會改變EB-1的審核標準,是根據2010年3月間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公布之判例。申請者Kazarian是亞美尼亞人,他於2003年向移民局提出了EB1-A傑出人才申請,他準備了六篇發表文章以及他在洛斯阿拉莫斯國家實驗室(Los Alamos National Laboratory)的研究記錄,但仍在2005年8月遭到移民局駁回。上訴之後,行政上訴辦公室(AAO)以Kazarian並未提出發表文章在該領域獲得的評價為由,以證據不足拒絕受理上訴。

之後,Kazarian又向加州地方院提出訴訟,地方法院即發現其中的漏洞。法律當中,並沒有規定申請者必須提出發表文章在該領域獲得的正面評論;然而,移民局和AAO 都以此缺失判定申請者不夠資格獲得簽證。同時,AAO以申請者參與的論文審查工作是在他的母校為由,拒絕承認該證據,但是法院指出移民法當中並無此規定。

然而,法院仍然同意了移民局的判決,同時表示當申請者提出法律中要求的證據之後,移民局仍然能夠要求申請者不僅應該提出自己在該領域的傑出成就,也應證明自己的成就獲得相當的認可。因此,根據判例,移民局在2010年12月提出了跟EB1-A、EB 1-B、跟EB-2 NIW有關新的兩階段審查方式。在第一階段時,應該審查申請者是否提出足夠證據,證明自己符合移民局規定當中之明確要求。

例如:以第一優先傑出人才的申請者來說,必須曾經獲得國際性的重要獎項如諾貝爾獎、普力茲獎等;或是,在移民局規定的十種可用證據當中至少符合三項。通常,在此一階段,官員並不會仔細審查這些證據的內容,只會決定這些證據是否有足夠的份量獲得進一步考慮,當審查發現申請者至少具有三項有效證據時,就會進入到審核的第二階段。

到了第二階段,移民局官員會開始一一檢視申請者提出的證據,並就整體表現來做出裁決。以第一優先職業移民的傑出人才申請者為例,移民局會決定申請者是否在該領域具有極優秀的領導地位,此時,證據的質量就十分重要。假設申請者提出曾參與評審他人作品或研究成果的記錄,則參與自己所屬機構之外的評審工作就會比內部的評審要有說服力,此外,發表文章的引用記錄也常被官員用來檢視申請者的資格。

陳品瑞律師說,即使採用了兩階段性的審核工作,本質上並未改變移民局的審核標準,申請者所提出之證明的質量仍是最重要的。不過,在準備工作上,申請者仍然可以稍作調整。申請者可向事務所提出免費諮詢:law@wegreene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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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