傑出人才職業移民申請之訣竅

林筱筑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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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美國移民局(USCIS)常以證據不足(Request for more Evidence, REF)駁回EB1-A(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傑出人才職業移民申請案。傑出人才移民屬於美國移民法當中職業移民的第一類優先,佔每年全球移民簽證配額的 28.6%,即大約4萬個移民簽證。

由於配額多、不需找到美國僱主、不需在美投資、也不需勞工證,更不受申請者之英文水準、學歷和年齡限制;且一旦審核通過,傑出人才的所有家人都可以獲得綠卡,其子女可以到美國讀書,並節省高額學費。因此,傑出人才移民成為職業移民首選。

然而,如此優渥的條件也使申請者眾多,為了審核出最傑出的人才,移民局在審查案件時,也格外謹慎嚴格;美國資深移民律師陳品瑞(Victoria Chen)表示,申請者準備的證據不僅要重量,更要重質,找出自己最有利的亮點,才能夠避免遭到REF駁回。

傑出人才移民共包含科技、藝術、工商、運動及教育五大領域;不同領域的申請者,就應該針對該領域提出最適當且有力的證據,才不會遭到移民局駁回。首先,申請者在提出得獎記錄時,必須了解只有全國性甚至國際性的獎項才足以說服移民官;同時,得獎的領域也必須與申請者擅長的領域直接相關。

既然傑出人才移民的審查重點就是必須證明申請者在該領域的成就、地位和影響力,申請者所屬的組織或委員會,最好也具有一定的公信力,足以證明申請者的能力或貢獻。同時,來自與申請者無私人利害關係的推薦信以及證詞,也可成為移民官審查的參考。

針對學術研究或科技領域的申請者,必須提出自己在期刊上發表的論文記錄,或利用文獻索引資料庫( Google Scholar of Scopus)證明自己的傑出表現。若曾參與論文審稿或擔任其他資格審議委員,則可提供會議記錄、審稿記錄等證據。

藝術領域的工作者,則可提出其作品獲得展演機會的記錄;文宣品、主流媒體報導等等,都可用來說服移民官自己在該領域的成就。而其作品的商業成績,例如劇場及電影的票房,出版品的銷售量等,也可以是有力的證據。

除此之外,申請者在該領域所獲得的高薪或工作所得,也當成向移民官員證明自己在該領域傑出成就的證據。申請者可提出自己的薪資所得跟扣繳款記錄(W-2 Form),或是股票、投資之利息所得(1099 Form),也是相當實際的方式。

同時,陳品瑞律師建議,申請者應該將對於自己有利的文件例如出生證明、主要著作等,全部翻譯成正確適當的英文,這樣不僅能夠避免因語言隔閡產生誤會,方便移民官員閱讀,也能使審查過程更迅速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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