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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網銀安全 客戶也要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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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君蔚台北8日電)金管會今天預告個人網路銀行定型化契約相關草案,未來客戶使用網銀服務若有過失或故意,例如未妥善保存密碼,銀行可舉證減免損害賠償責任,但相關鑑識調查費必須由銀行買單。

個人網銀已成為普遍使用的金融交易方式,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預告「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將於近日內公告,徵求各方意見。

草案中研訂客戶帳號遭人冒用時,銀行若能證明客戶有故意或過失,將可減免其損害賠償責任;但銀行應負擔相關調查冒用、盜用等事實所需的鑑識費用。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張國銘說明,基於「衡平」管理,個人使用網銀若有過失,例如未妥善保存密碼、將密碼告知親朋好友等,應對風險負起責任,不能都要銀行概括承受。

草案並研訂,銀行應確保提供服務的資訊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若有駭客利用銀行資訊系統漏洞對客戶造成損害,應由銀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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