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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地 台幸福人壽罰36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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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君蔚台北 3日電)金管會表示,幸福人壽持有3筆地號土地,未依規定在2年內即時利用並有收益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共計核處新台幣 360萬元罰鍰,並要求其限期改正。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表示,幸福人壽這次涉及違規的土地,包括97年取得的台中市烏日區光日段154、新北市淡水區水仙段207,以及96年取得的台北市信義區信義段5小段39-7等3筆地號土地。

保險局副局長曾玉瓊指出,除淡水地號土地外,其餘在取得 2年內未有即時利用,都曾向金管會申請專案報核,並獲准限期處理。

她表示,信義段土地約有 170坪,原出租作停車場使用,後因捷運興建停租,由於在限期內未做任何處理,金管會決議處180萬元罰鍰,並要求幸福人壽應在2個月內提出處分計畫,必須自裁處日起半年內處分完成。

保險局表示,處分可限期內取得建照,完成開發,或者出售也是另一方式。

曾玉瓊表示,烏日段面積約 1萬多坪,於限期內曾申請建照,但尚未取得;淡水部分則有3000多坪。這部各處90萬元罰鍰,並要求幸福人壽應在 1年內取得建照並進行開發,或處分土地。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資金運用,應確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並應加強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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