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不經國會批准空襲利比亞符合憲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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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30日訊】(美國之音報導)一些分析人士最近指責奧巴馬總統批准對利比亞採取軍事行動違反了憲法。他們指出,憲法賦予國會、而不是總統宣戰的權力。政府官員辯解說,這並不是一場戰爭,而是有時間和範圍限制的軍事行動。

美國軍隊在奧巴馬總統授權下對利比亞進行空襲之後,很多國會議員指責奧巴馬在發動戰爭之前沒有事先徵求國會批准,違反了憲法,因為憲法賦予國會、而不是總統宣戰權。但是,反對人士提出,憲法明確規定總統是武裝部隊總司令。白宮官員也辯解說,這並不是一場戰爭,而是有時間和範圍限制的軍事行動。

奧巴馬在競選總統期間曾經被媒體問及總統沒有國會批准是否有權轟炸伊朗。他當時的回答是,如果局勢沒有嚴重到國家正面臨確實或急迫的危險而必須加以制止的程度,那麼,根據憲法規定,總統無權單方面批准採取軍事行動。不過,有關國會和總統由誰主導宣戰權的爭議由來已久,並不僅僅限於奧巴馬政府。

耶魯大學法學院教授歐納.哈薩維認為,美國憲法規定,宣戰權掌握在國會手裡,總統有權回擊針對美國本土的進攻,如果不是針對美國本土的進攻,那麼,總統要採取任何有可能導致戰爭的軍事行動,都必須得到國會批准。

哈薩維說:“大多數憲法專家認為,國會有發動戰爭的決定權,但是,一旦動用了軍隊,就要由總統決定如何進行戰爭,例如動用空軍還是海軍,出動多少地面部隊等戰略決策很明顯要由總統決定。但是,發動戰爭的決定屬於國會,而不屬於總統。”

憲法專家邁克爾.伯丁指出,如果美國發動的戰爭不是純粹出於自衛,總統必須首先得到國會的批准。伯丁認為,在空襲利比亞的問題上,奧巴馬總統的作法很明顯觸犯了美國憲法。

伯丁說:“美國憲法歷史上絕對沒有任何事情不表明戰爭就是和另外一個國家或外國實體之間的武裝衝突。因此,即使美國政府聲稱,當今戰爭的意思和過去不同了,但是,當初美國的開國先父,也就是憲法和政府規則的制定者們規定,任何時候,只要和另外一個國家發生武裝衝突就是戰爭,而且發動戰爭必須遵循一定的規則,要麼通過國會宣戰,要麼由行政部門擊退對美國本土的進攻。”

一些專家指出,國會1973年通過的《戰爭權力法案》在某種程度上擴大了總統的戰爭權。該法律規定,總統可以在採取軍事行動的48小時之內通知國會,之後60天之內再向國會通報軍事行動的進展情況。但是,如果國會不批准這個軍事行動,總統必須叫停,從戰場上撤出美國軍隊。

耶魯大學法學院教授哈薩維指出,奧巴馬總統雖然在批准對利比亞進行空襲的48小時之內通報了國會,但是,由於這不是出於保護美國本土的自衛行動,因此,現在是他必須馬上就這一軍事行動再次向國會作出通報時候了。

哈薩維說:“很顯然,如果沒有到達發動戰爭和使用武力的程度,總統可以採取某些軍事行動,這樣的行動不一定要得到國會的批准。但是,在總統可以自行決定採取一系列軍事行動,到必須得到國會批准之間,有一個觸犯禁忌的點。我的觀點是,我們現在已經跨越了這個禁忌點。現在是總統到國會得到它支持的時候了。”

但是,憲法專家伯丁指出,《戰爭權力法案》本身就違反了美國憲法。他認為,雖然對利比亞發動戰爭的動機以及該國的人道主義需要可以理解,但是,這並不意味著遵循這個聯邦法律是對的。

伯丁說:“《戰爭權力法案》基本上是說,總統有權自行宣戰或發動戰爭,他只需要在48小時之內通報國會就可以,而且國會有60天的時間決定是否要繼續進行這場戰爭。但是,如果我們明白只有美國憲法才能決定如何進行、開始和或宣佈發動戰爭,那麼,《戰爭權力法案》本身就是違憲的。即使這個法律存在了幾十年,也不意味著這個法律本身或遵循這個法律就是符合憲法的。”

美國歷史上,美國國會正式宣戰只有5次,包括1812年戰爭、墨西哥戰爭、美西戰爭、第一次世界大戰和第二次世界大戰。美國國家廣播公司的報導說,有些總統沒有正式宣戰就批准採取了一些軍事行動,例如朝鮮戰爭和越南戰爭。沒有事先得到美國國會批准的軍事行動則超過100次。(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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