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商城縣反腐農民的控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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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3月07日訊】控告人:金榮山,男,漢族,農民,1965年4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縣上石橋鎮月塘村,手機:1352601333

被控告人:侯志強,商城縣公安局局長。
被控告人:宗鵬,商城縣公安局刑警隊副隊長。
被控告人:黃金山,原商城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現任職固始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被控告人:肖銳,商城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
被控告人:侯亞萍,商城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
被控告人:羅浩,商城縣人民法院院長。
被控告人:王青樹,商城縣人民法院審判長。

控告事項:

要求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怠忽職守罪追究三被控告人:侯志強、黃金山、羅浩的刑事責任;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的涉嫌徇私枉法罪追究四被控告人:宗鵬、肖銳、侯亞萍、王青樹的刑事責任。

事實及理由:

一、明知控告人沒有犯罪事實,卻故意違法立案、公審、判處,雖信陽中院為保護以上被控告人改判了控告人免於刑事處分,但致使控告人在牢中關押了9個月、並造成本案中的王幼德含冤而死。

1、宗鵬四處找案來迫害控告人:因控告人信訪反映商城縣官員的貪腐問題,2008年元月2日,宗鵬僅憑一張沒有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社會撫養費徵收專用章的違法假票據(附有掃描照片)就抓了控告人,並聲稱已經在各地查找控告人的問題一個多月。在與控告人第二次做筆錄時,當控告人審閱完筆錄後宗鵬又說自己寫塗了重抄一遍,在重抄時有意將「王幼德說」四個漏抄,改變了本句話原來意思,極盡小人之能,後找官員塗家友做了與第一次相反的口供。

2、公安機關在查抄控告人家時,為達到割斷與外界一切聯繫,破壞控告人家的正常經營生產,宗鵬等人將控告人家存放各類文字材料、通訊號碼本、做生意用的記帳簿、欠帳單、合同單、手機等全部查抄、封存,由於現場宗鵬已經仔細核查了封存物品,既不和本案有任何關聯,也沒有任何違法違禁的物品。雖然法律明文規定偵察人員在七日內退還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但他們長期封而不查,也不隨案移交查封物品,扣押封存長達九個月零兩天是法律規定期限的38倍。

3、商城縣檢察院檢察員侯亞萍、肖銳違反《刑訴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案一審庭審前僅向一審法院移送了編織控告人「有罪」的證據,而對控告人「無罪」的各種證據並沒有隨案移送。經辯護人交涉後僅在開庭當天交出了3月14日的《訊問筆錄》。至今,檢察院仍隱藏著元月中旬批捕科的《訊問筆錄》,從而影響了本案的審理。

二、明知控告人沒有犯罪事實,卻故意違背法律規定,違法對控告人進行枉法逮捕、公審、判決。

王幼德的兒子王懷明被處罰的7千元的社會撫養費只有在上石橋計生所依法收取後,才由私有財產轉化為公共財產,在王懷明還未交納之前,上石橋鎮計生所無法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和管理權,只是一種可期待的財產,敲詐勒索的犯罪物件「公私財物」不應包括「可期待的財產」。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行人員必須向當事人告知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否則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告之後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而當時王懷明夫婦都在外地打工,7年多的今天,他家還沒有得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劃生育法》和《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而上石橋計生所目前尚未作出處罰決定,塗家友非計生所執法人員,他安排開出的違法票據,只是用於欺騙王幼德的道具,這一可期待財產自今也沒有進入徵收程序。

在控告人一案中沒有法律規定的必要條件「公私財物」,在偵察階段由於宗鵬等法律水準低下、急於討好腐敗官員,倒也在情理之中。在公訴、審理階段,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的岳路獻、馬綱權兩位律師已就此條專門進行了闡述,而肖銳、侯亞萍、王青樹等仍不予採納就是明顯的徇私枉法。

三、明知控告人沒有犯罪事實,故意違背法律強行公訴、判決,給中國共產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

在控訴人被抓不久就引起國內外的關注,但被控告人不迷途知返,仍然蹂躪法律、對抗社會的輿論。他們的這種行為雖然顯示了自己在地方上的特權,但卻是和中共中央權威較勁,破壞了中共中央以法治國的理念。讓中國和世界人民看清了中共中央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目前實行的是以法治國、還是以腐壓民?

四、控訴人有證據證明自己無罪 。

(1)控訴人手裡有王幼德等人用範圍子村2002年超生人員的罰款名單、上訪上石橋計生所的兩份原始材料。材料上的上訪內容正是王玉坤和塗家友,在本案所陳述的高棚村、範圍子村的計生問題,署名是王幼舟、劉榮山、楊新有,時間是2004年4月15日。證明他們上訪與控告人毫無委託之說。(詳見附圖王幼舟、劉榮山、楊新有的《投訴材料》)

(2)胡成舟一審、二審都證明是上石橋計生所委託控告人調解王幼德的上訪事情。在二審階段,控告人的家屬又委託律師向法院遞交了新的證據,證明塗家友找到控告人詢問王幼德的問題,塗家友當著控告人、胡成舟、陳修宜的面,親筆給控告人留下自己的家庭電話和手機號碼,委託控告人發現王幼德什麼情況,隨時和他聯繫。一審、二審審判人員也都找到胡成舟核實了情況,並都做了筆錄。因此,才發生了控告人發現王幼德要上訪,和塗家友聯繫的事情。

(3)控告人在2008年元月2日未抓捕前和塗家友有原始電話錄音,並提交到法庭。塗家友說:「我說實話金榮山是出來協調」、「並不是說他(金榮山)幫王幼德敲詐。」「就這個事,王幼德準備告這個事」、「俺們當時這個事,叫金榮山出頭幫這個事化解了。」由此可見,控告人的辯解與塗家友的對話錄音及有關證據相吻合,證明了控告人不但不是在敲詐勒索上石橋鎮計生所,反而是在幫助計生所協調王幼德的上訪問題。

(4)控告人附有上石橋計生所開給王懷明的罰款票據的掃描圖片,鄉計生所至今也沒有對王幼德的大兒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這張社會撫養費票據因沒有縣計生委的財務專用章就是一張違法、違規的票據,當時僅起到地方政府欺騙王幼德的作用。根據豫財綜 [2003] 44 號: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計生委關於印發 《河南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第七條規定:「使用時必須加蓋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社會撫養費徵收專用章」。而這張票據因沒有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社會撫養費徵收專用章,是1張違規違法的假票,毫無價值。

(5)王幼德在病重取保候審期間,上石橋公安派出所所長梅寒到王幼德家,勸王幼德認官員編造的罪。說王幼德什麼事都沒有,官員的目的是征對控告人的。致使是60多歲又是文盲的王幼德為了自保,不但在法院開庭時沒有律師;也不敢提交對自己有利的、足以推翻本案的原始證據;還隨著公訴人的話說。入獄後,才知道上了官員的說客梅寒的當了。詳見人民網強國社區
: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id=101746383

上述人員身為國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未能各盡職責,濫用職權,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褻瀆了國家機關的尊嚴和司法權威,嚴重侵害了控告人的公民權
利,其行為已構成了《刑法》第397條和第399條規定的犯罪。為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控告人的合法權益,伸張社會公義。控告人特此提出上訴控告,請求各級人大、政法部門和人民檢察院立案並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控告人:金榮山
2011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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