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紀元】港索償案 或引發第四次釋法

【大紀元2011年04月12日訊】(新紀元週刊記者吳雪兒綜合報導)最近香港終審法院在審理一宗追討案,案中牽涉海外一家對沖基金與剛果民主共和國的追討訴訟,或可能觸發第四次人大釋法。

報導指海外對沖基金FG Hemisphere Associate(FG)根據一項國際商會仲裁下的案件,入稟香港特區法院,要求中國中鐵將本來付予剛果逾2億美元的採礦入場費用作抵債。

中共外交部三度去信香港律政司,第三封信措詞強硬,警告香港特區若在外交豁免權上的安排與北京當局立場不一致,將對「國家」利益造成深遠影響和嚴重損害。有立法會議員認為,無論以任何理由,北京當局直接干預法庭是很壞的做法。

上訴庭去年裁定,香港跟從1997年前的普通法制度,在外交豁免權上採「有限度外交豁免」,判剛果須償還FG約8億港元欠債。剛果不服上訴,指香港有責任跟從中央政府的「絕對外交豁免權」,令該國毋須償債。

香港法庭是否跟隨北京腳步

案件爭拗在於香港法庭是否跟隨北京當局採用「絕對外交豁免權」(Sovereign Immunity),還是按1997年前的普通法制度,在外交豁免權上採「有限度外交豁免」(Restricted Immunity)。「有限度外交豁免」是指當國家參與一些商貿行為時,法庭視國家為類似私人公司,不獲豁免責任的特權。這是香港沿用普通法追隨英國法律的原則。

中國外交部駐港特派專員在高院原訟庭及上訴庭審決案件前,曾兩度發信重申北京當局立場,採用「絕對外交豁免權」。

外交部再於去年8月發出第三封信,內容更為詳細而且措辭強烈。信中警告說,若香港一意孤行採納「有限度外交豁免權」,將會構成五大影響,包括不符香港特區地位、國家外交立場受質疑、受影響國家向中央交涉損友好關係、中國海外財產安全受威脅、妨礙發展中窮國減債等。

信中又提到香港一直沿用英國的「有限度外交豁免權」,在回歸後已不適用,因為回歸後香港的外交事務須交由中央政府決定。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在終審庭上讀出外交部第三封信,並指出,律政司關注香港利益及法治制度,現時《基本法》第十三條已清楚將權力作憲制分配,主權國豁免權為外交事務。若終審法院有疑問,可依《基本法》一百五十八條提請人大釋法:詢外交豁免權是否《基本法》十三條內所指的外交事務之一;條文內「中央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有關的外交事務」,意思是否指中央政府有權決定;香港法院是否有責任跟從中央政府指示;以及九七前沿用制度是否已失效等。

前商業法律講師黃覺岸曾在《大紀元》撰文〈外交部粗暴干預香港終審法院〉寫道,案件最大的問題,是中國外交部在案件於原訟庭及上訴庭審理之時,已經兩次去信法庭,其觀點其實在前兩信已經解說清楚。第三封信,除了將壓力升級以外,沒有更好的理由:「大律師余若海在庭上讀出(外交部第三封信),說是以此為依據。那我們是否可以寫信給香港政府,請它在法庭上讀出,來抗議這件事呢?」

把國內一套搬到香港

黃覺岸認為,外交部的做法是對法庭運作的干預,而且明顯升級,亦明顯在干預特區法院的運作。而提請人大常委,變相要求香港法院放棄自己的終審權力。他說:「事件是嚴重的,是把國內一套搬到香港,你有甚麼觀點,在初審的時候已經說完了,大家都可以上訴,到了終審還要施加壓力,就是干預著香港最終的司法。」

黃覺岸指出,外交部在信中提出的五點理由,全部都是政治理由:「很明顯是政治在干預著司法,影響國家和別國的關係,這是一個政治問題。」他說,法庭不應該考慮政治因素,而是應該依法律去考慮整件事情的對與錯:「如果是外交問題,你(北京當局)可以通過其它途徑去處理,如援助。而現在是一個司法問題,如果是司法問題,全世界的處理都會類同。說明香港是一國兩制,香港的法律與國內是不同的,法律是講地域的,在美國,不同的州都有不同的法區(Law District)不同的決定是正常的,不可以說因此就要跟國家的統一立場,否則就是破壞一國兩制。」

被問及有關訴訟時,以及可能引起第四次人大釋法時,大律師、立法會議員余若薇說,訴訟還在進行中,不便過多評論,但她認為,無論以任何理由,北京當局直接干預法庭是很壞的做法。◇

本文轉自218期【新紀元週刊】「焦點新聞」欄目
http://mag.epochtimes.com/b5/220/924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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