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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采詩合約糾紛 改判賠6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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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26日電)藝人周采詩因與經紀公司發生合約糾紛,遭經紀人求償新台幣200萬元。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判決周采詩應賠償經紀人60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曾演出偶像劇「籃球火」並拍攝多部廣告的女藝人周采詩,2006年底與經紀人游家雍簽約5年。但周采詩後來認為游家雍未依約替她接洽適當工作,2008年12月發出存證信函要求解約,向法院訴請確認雙方委任關係不存在。

游家雍主張,周采詩在合約期內,私接保養品廣告與藝人林宥嘉的專輯電影短片等,更曾向媒體放話詆毀他,也對周采詩求償違約金及精神慰撫金共200萬元。

法院一審認為,雙方所簽下的經紀合約,效力於2008年底即不存在,周采詩所接的相關演出,沒有違約問題,判決周采詩勝訴;經高院審理,改判周采詩應給付游家雍6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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