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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汽機車怠速超時 最高罰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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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4月08日訊】(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北報導)立法院8日三讀通過,汽機車怠速時間超過規定,違者最高處6萬元罰鍰,其餘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環保署將匯整各地已執行的經驗及民眾的意見,細部規劃,半年內執行。

根據空污法定義,怠速指機動車輛停車時,維持引擎持續運轉的情形。目前在台南市規定以怠速時間不得超過3分鐘,但等紅燈不限,在而路邊、停車格及大賣場等地多以勸導為主。

空氣污染防制法新增條文規定,機動車輛於一定場所、地點違反怠速時間規定,將可處1,5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到改善為止。

另外,使用中車輛無論國產或進口,都需逐車完成檢驗,並符合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標準;使用中車輛的認定及檢驗實施方式,由環保署公告。

空污法修正案第13條,環保署應對石化工業區所在的鄉鎮市區選定適當地點,設置空氣品質監測站。修正案的附帶決議也明確表示,環保署應在六輕麥寮、台西、大城等地,在6月立法院此會期結束前設立完成,落實有毒物質的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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