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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國慶冤案 追訴期為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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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5月25日訊】(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北報導)江國慶冤殺案偵查終結,9名涉案軍官因「追訴時效」已過,以不起訴處分,25日引發立委批判,認定有再議之必要,司法院刑事廳長林俊益表示,再議也只針對「追訴時效」做審查認定,並不影響被告的財產或刑責部分。

林俊益說,「再議」也是針對追訴時間是否計算錯誤,地檢署可要求重新審查,但只要追訴時效没錯,並不會去審查陳肇敏等人的刑責或財產等,因為程序法有基本原則,先程序合法,走完了,才能探討實體。

立委邱毅嚴厲指出,檢察官放著刑法第125條,濫權取供20年的追訴期不用,採用刑法第80條,10年的追訴期,錯誤引用條文,縱容陳肇敏等人,他表示將幫江母申請再議。

法務部次長吳陳鐶也表示,雖然目前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但在濫權追訴的部分須依職權再議,結果可能是駁回再議、發回重查或命令起訴。

但法務部在傍晚臨時召開記者會指出,雖然江案涉及刑法第125條第2項的濫權追訴處罰致人於死罪,尚未逾追訴權時效,但該條罪限於有追訴或處罰犯罪的公務員,而陳等被告不符該條身分要件,所以罪嫌不足,以不起訴處分。

法務部表示,刑法總則中規定時效制度,基於永續的一定性,維持社會秩序的案定,予以尊重;另外檢察官偵查,既然有追訴權逾時的事實,以不起訴處分,就不再審究實際上有無犯罪事實。

另外,吳陳鐶說,公務員懲戒的追訴期限是10年,但因本案屬特殊案例,法務部會將相關意見轉交司法院參考。

公務員害人 罪加一等

江國慶遭冤殺已無庸置疑,焦點在當初國防部軍官執行軍審的不當手法是冤殺的最關鍵,立委許添財說:「公務員害死人,罪加一等,刑求的人是最大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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