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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擋救護車 台立院三讀:吊照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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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5月03日訊】(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北報導)立院3日三讀通過俗稱的「中指蕭條款」,未來駕駛人遇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不讓道者,除依現行條文處600元至1,800元罰鍰,另將被吊扣駕照三個月,立委葉宜津說,罰金太少,被懲處的人無關痛癢,吊駕會有實質的感受。

去年12月,就讀台大博士班的蕭同學,開車不僅阻擋執勤中的救護車,甚至比中指挑釁,曾引起一波輿論的撻伐,為此立委提案,要求修正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加重處罰不避讓緊急救護車輛的駕駛人。

刑法已有不避讓緊急救護車輛的處罰規定,但葉宜津表示,希望藉由吊扣駕照等較嚴厲的處罰,建立社會大眾避讓緊急救難車輛的觀念。

另一方面,現行法條對臨時停車超過3分鐘訂有罰則,在第55條增訂接送行動不便者上下車,不受臨時停車3分鐘限制,以尊重身心障礙者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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