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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光電失策 台監院糾正經濟部

【大紀元6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8日電)監察院調查發現,經濟部規劃太陽光電的躉購政策及設置管理辦法,有嚴重瑕疵,違反誠信原則,損害政府公信力與形象,今天糾正經濟部。

監察院指出,政府去年將太陽能發電躉購費率由「簽約日」改為「完工日」引發業者和「養水種電」農民反彈,監察院今天通過監委趙榮耀、劉玉山提案、糾正經濟部。

監委趙榮耀表示,此案凸顯決策過程未事先考慮到配套措施,使得政府原本的德政美意,因配套措施不周延而損害政府公信力,相關機關應以此為鑑,避免類似失信於民事件再次發生。

糾正案文指出,經濟部99年4月30日修訂發布施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容許業者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經認定後由簽約至完工,期程可長達2.5年時間,且簽約後連續躉購20年,完全無視太陽能發電裝置建設期程短及光電產品價格急速下滑的特性。

糾正案文說,這項辦法施行不到半年,就發現業者申設量失控、延後完工,以求厚利,造成全民電費負擔將巨額增加等嚴重問題,相關機關才倉促修正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引發廠商抗爭,顯示經濟部規劃太陽光電的躉購政策及設置管理辦法,有嚴重瑕疵。

糾正案文指出,經濟部於99年12月17日公告修正「中華民國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時,事先既沒有與業者協商,也沒有預擬配套措施,違反誠信原則,致生抗爭,損及政府形象,經濟部行政欠缺嚴謹,難辭其咎。

糾正案文表示,經濟部公告修正費率及計算公式時,沒有考慮太陽光電設置必需的時程,預先給業者合理緩衝時間,引發抗爭後,才在立法院決議下,給業者延長2個月的完工時間,顯見行政考量欠周。

另外,糾正案文也指出,屏東縣林邊、佳冬鄉農民參加「養水種電」專案,因經濟部片面將收購太陽能發電躉購費率由簽約日改為完工日,引起業者反彈和農民恐慌,經濟部曾允諾100年2月15日決定專案處理方案,卻再次失信於民,損及政府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