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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太陽光電收購費率 完工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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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淑媛台北17日電)為防堵業者賺取成本價差,經濟部今天公告變更太陽光電收購費率基準日,從原本的「簽約日」改為「完工日」,若尚未完工業者趕不及年底前完工,則適用明年較低收購費率。

不過,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如果業者能夠舉證,經濟部能源局視個案情況,可准予適用今年度躉購費率。

經濟部表示,把收購費率基準日從簽約日改為完工日,就是要防堵業者簽約後為賺取成本下降的差價,刻意拖延完工日期。

根據能源局統計,迄今太陽光電簽約件數為 166件,申請裝置容量為18.7MW(百萬瓦),但至今已經完工並實質售電的件數為53件,裝置容量為 2.3MW,完工率約只有 3成,顯示廠商有刻意拖延完工日期之嫌。

能源局官員解釋,目前太陽光電期初設置成本下降幅度為 2成,躉購費率也比較高,等於變相鼓勵廠商為賺取期間差價,拖延完工日期。

此外,有鑑於德國、西班牙與英國等,都是以完工日的公告費率作為收購費率起始點,經濟部今天正式公告,99年簽訂的太陽光電購電合約以設備完工日的公告費率躉購。

能源局強調,由於太陽光電購電合約改為完工日為躉購費率,如果無法於99年度前完工運轉併聯提供電能者,導致部分設置者權益造成影響,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業者可以向能源局舉證,提出正當理由,能源局會視個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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