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新法 超過保修期的殘次品仍可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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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6月08日訊】(大紀元記者魏新笛悉尼編譯報導)根據新法律,消費者可能仍然有權利退回已經超過製造商的保修期的殘次品。

據澳洲廣播電台消息,新澳洲消費者法(ACL)今年1月1日起生效。新法律大部份按照舊的貿易慣例法,但其首次統一了各省和領地的大多數消費者法律,並取代了許多舊條款。

關鍵條款之一是s54,對貨物供應商(即零售商,經銷商等)、還有製造商強制實行對產品質量合格的法定保證。這條法例規定,貨物必須符合通常使用目的:外觀合格、無缺陷、安全、耐用,所有必須符合任何「有理性的」消費者的標準。

澳洲競爭和消費者委員會主席塞繆爾(Graeme Samuel)說,這意味著許多商品於供應商來說有超過製造商的保修期的法定保證。他對澳洲廣播電台說,有時製造商的保證期,可能只有3、6或12個月,而根據對 消費者的保障,零售商考慮到產品的性質和用途,給予的保障可能超過這個期限。

該法律給予法庭權力,根據貨物的性質、商品的價格,或關於貨物的包裝或由供應商或製造商提供的聲明,決定著適當的保證期限。

一般而言,這意味著消費者對相對昂貴商品,或供應商或製造商對產品質量或產品的耐用性提出保證的商品,可以預期更長的法律保障期限。

例如,如果消費者購買一台電視,而他們對這台電視的合理的預期是5年不會壞,那麼縱使製造商的保修期是一年,對供應商來說,消費者可能可以有超過一年的法定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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