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刑事案件中的精神失常辯護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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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9日訊】(美國之音報導)
在美國,人們常常聽說在刑事辯護案件中一些犯罪嫌疑人以精神失常為由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這種辯護方法雖然很少使用而且成功機率也不大,卻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和熱烈討論。下面,我們就向各位介紹美國刑事司法體系中的精神失常辯護規則。

*使用精神失常辯護規則的案件*

亞利桑那州圖桑市槍手賈裡德.洛克耐爾不久前開槍打死打傷數十人後,法庭鑑於精神科專家作出的有關他患有妄想型精神分裂症的診斷,裁決他的精神狀態不適合接受審訊,決定把審訊推遲到他精神恢復正常並有能力為自己辯護為止。

德克薩斯州婦女安德里亞.耶茨2001年因為在家中溺死親生的5個孩子而以謀殺罪指控接受審訊。她的律師辯護說,耶茨因為患有嚴重產後抑鬱症而無法分辨對錯。法庭接受了耶茨精神失常的辯護,並允許其保釋,但要求她接受精神康復治療。

*精神失常辯護規則的含義*

華盛頓與李大學法學院教授戴維.布拉克解釋了刑事案件中所使用的精神失常辯護規則的含義:「罪犯若因患有嚴重精神病、妄想症或精神錯亂而絲毫沒有道德選擇能力,不知道自己所做是錯的,美國人普遍認同,把他們當作罪犯懲處是不道德的,因為這種病有可能發生我們任何人以及我們的後代身上。這不是我們所選擇或願意的。」

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刑法學教授彼得.阿利內拉進一步指出,在美國刑法中,刑事和法律責任往往是和道德責任聯繫在一起的。阿利內拉說:「這就是小孩子、嚴重智能障礙者和嚴重精神病患者不能被判罪的原因,因為法律上不把他們視為『承擔道德責任者』。但是,大多數有精神病的被告被法庭判定可以承擔責任,因為他們判斷自己行為的基本道德能力並不因精神病而喪失。」

*精神失常辯護規則極少使用*
UC Hastings加州大學黑斯庭分校刑法學教授羅利.利特

包括布拉克在內的很多法律專家說,精神失常辯護規則在刑事案件中運用和成功的機率非常罕見。他說:「在美國,以精神失常作為辯護的理由非常罕見,而且幾乎從未成功過,因為法庭和陪審團通常拒絕這種辯護,它只有在各別案子中成功過。在這些案子中,被告往往因患有精神分裂症或其它極為嚴重的精神病而完全失去了分辨對錯的能力。」

全美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當選主席麗薩.維恩指出,大多數州採用的精神失常辯護標準是看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分辨對錯的能力,達到這個標準非常難。

維恩說:「在美國,大多數人拒絕接受因患有嚴重精神病而導致犯罪的這個事實。他們把這種辯護看作是找藉口開托,而不願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承擔責任是美國刑法體系中非常重要的內容。因此,成功地運用精神失常辯護規則非常困難和罕見。」

加州大學黑斯庭分校刑法學教授羅利.利特指出,被告即使通過精神失常辯護而被宣告無罪,他也不能逍遙法外,而必須關在精神病院裡接受治療。

利特說:「即使被告以精神失常為由為自己辯護,最後被宣告無罪,他仍然不能得到釋放,而必須被關在精神病院裡,直到他精神恢復正常為止。很多人始終沒有恢復正常,而一輩子關在精神病院裡。」

*能力減弱規則用於減刑*

除了精神失常辯護之外,美國刑事案件中一個比較常見的規則叫作能力減弱規則。例如,某人被判有罪或承認自己有罪後,他可以向法官提出自己因為受到吸毒或酗酒的控制,或者攝入了過多的糖分,使他不知道自己在做甚麼,才犯了罪。在美國,使用這種辯護規則辯護的人不乏其人。

例如,愛達荷州一位一向安分守己、記錄清白的金融顧問有一天喝了兩杯飲料後反常地闖紅燈,而且將兩名大學生撞倒後畏罪逃跑。他的律師辯護說,他患有一種罕見的雙重人格症,飲料中的咖啡因導致他行為失常。法官接受了這個辯護並宣判他無罪,但是要求他在法庭監督下接受治療。

但是,法庭對使用能力減弱作為辯護理由並不一概認同。在另外一個案子中,一位被指控勒死自己妻子的肯塔基州居民聲稱,他因為喝了健力飲料和減重藥物而攝入大量的咖啡因,導致他失眠和情緒失常,因此向警察誤認自己殺害了妻子。但是,法庭最終還是根據犯罪事實判定他有罪。

一些專家指出,精神失常辯護以及能力減弱辯護在美國刑事辯護體系中作為刑事被告在法庭上抗辯的一個手段,體現了美國司法制度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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