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煙台退休職工代表將進京表達訴求

對城鎮住房補貼中存在不公平問題的訴求

【大紀元2011年08月22日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領導同志:

在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住房貨幣化分配,增加職工工資中住房消費資金含量的問題的過程中,我們親身體會到存在嚴重不公平不合理的問題,但也不是全盤一律,從山東省的情況看我們認為青島市是好的。

青房委辦發【1999】6號文中,首先指明:「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1999】12號文件精神和山東省有關規定」對補貼範圍的規定:「本市市級及市區內四區財政撥款的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以及有條件的企業和自收自支單位。」「有本市城鎮戶口的在職職工及離、退休職工,均可按本意見享受住房增量補貼。」「發放額度以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0%確定」。即在職職工和離退體職工的增量補貼。「月發放額分別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或離、退休費(社會統籌基金撥付的養老金)的20%計算。」在2007年7月24日青島新聞網、青島財經日報同時發佈市政府的消息,「我市規範職工住房補貼標準一律按當月工資總額的20%計發。」我們認為青島市制定的政策公平、嚴謹而且執行堅決。

山東省人民政府的魯政發【1997】108號文《山東省職工住房貨幣化分配暫行辦法》參照通行的辦法,補貼標準定為25%,發放時限為法定退休年限。如果一律按退休年限執行,相信沒有人會提出異議。山東省財政廳2001年12月頒布魯財綜【2001】74號文《關於提高離退休人員住房比例的通知》,省直駐濟各部門、單位:按當前國家和省的房改政策規定1999年7月1日濟南地區在職職工住房補貼的比例由25%提高到35%。同時對駐濟省直離退休幹部職工也提高到35%,並稱這「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離退休老同志的關懷和照顧」。

煙台市政府的煙政發【1998】101號文《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規定,市區自1998年11月1日起按規定工資基數的20%發放,發放範圍即改革範圍內所有機關群眾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在職職工。煙政發【1999】134號文《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見》對發放比例自2000年1月1日起市中心在職職工的住房補貼發放比例由原來職工工資20%調整為25%,煙台市財政局煙財【2002】18號文《關於調整職工住房補貼發放標準的通知》。參照省直機關的做法,對市級財政全額撥款行政事業單位在職職工、離退休人員的住房補貼按35%發放。同時對住房補貼發放基數規定由基本工資、職務補貼、地方補貼三項之和作為住房補貼的計發基數。如此只對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制定地方性政策發放住房補貼費,我們認為是不合理。

從以上的文件規定對比,明顯看出在住房補貼問題上,山東省、煙台市可隨時對省直機關、市直機關制定修改補貼政策,而且機關事業單位享受的是高標準、終身制的住房補貼。然而企業職工只在在職期限內享有住房補貼,退休後即終生不再享受住房補貼。我們認為是嚴重的不合理不公平的分配政策。山東省和山東省財政廳的文件,只需經省政府或省政府領導同意即可執行,是否符合國家的政策規定,作為普通企業職工無法鑒別。幾年來我們在多次上訪煙台市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為什麼企業退休職工沒有住房補貼費時」,得到的回答是:「政府或者上級沒有這方面的文件,我們沒法解決。」在煙政發【1998】101號《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文件中提到:《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文:在青島市青房委辦發的【1999】6號文《青島市關於實行職工住房增量補貼的實施意見》中提到: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1999】12號文。難道說這都不是「政府或者上級」文件嗎?為解除長期困擾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為什麼沒有住房補助費」的問題。我們代表煙台市廣大企業退休人員提出以下問題:懇切希望給我們一個具體的答覆:

一、國家在住房改革的政策中,對企業職工的住房補貼具體怎樣規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後還有沒有享受住房補貼的權利?國家政策對企業退休人員的住房補貼費又是怎樣規定的?

二、要求將國發【1998】2 3號文和中發【1999】12號文件提供給我們,如不能直接提供請告知我們索取以上文件的途徑。謝謝。

此致 敬禮

煙台市企業退休職工十人代表小組
2010年8月18日

(聯繫人:于正連 6052155張殿英 6204623田淑渡6054558『區號0535』)

隨帶附件:
魯政發[1997]108號【山東省職工住房貨幣化分配暫行辦法】
魯財綜[2001]74號【關於提高離退休人員住房補貼比例的通知】
煙政發[1998]101【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煙政發[1999]134號【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見】
煙 財[2002]18號【關於調整職工住房補貼發放標準的通知】
煙財行[2005]19號【關於行政事業單位住房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
青房委辦發[1999]6號【青島市關於實行職工住房增量補貼的實施意見】
青島財經日報、青島新聞網2007年7月24日同時報導「青島規範職工住房補貼標準一律按當月工資總額的20%計發」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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