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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客人豬八戒 炸雞店長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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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8日電)台北市1家炸雞店女負責人涉嫌在今年5月間與店內客人發生糾紛,公然辱罵客人「豬八戒」;又在警局製作筆錄後,拍男子肩膀示好,遭男子控告公然侮辱和性騷擾罪嫌。

台北地檢署今天偵查終結,將負責人以公然侮辱罪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但性騷擾部分,檢方認為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檢方起訴書指出,在和平東路開設炸雞店、55歲的梁姓女子,今年5月29日下午為1名男子點餐時,雙方發生糾紛,梁女一氣之下,公然辱罵男子「豬八戒」,男子不甘受辱,報警處理。

檢方指出,男子不僅指控女負責人妨害名譽,另主張雙方當天到警局製作筆錄時,梁女還在警局伸手撫摸他的胸、背與肩膀,還告訴他「其實你胖胖的很可愛」;男子感到不適,再指控梁女性騷擾。

檢方偵查時,梁女坦承出言辱罵男子豬八戒,也承認曾碰觸男子胸、背;但梁女指出,她是為了消弭雙方糾紛,才拍男子的背,並沒有性騷擾的意思。

梁女出言辱罵男子部分,遭檢方以公然侮辱罪起訴;梁女遭控性騷擾部分,檢方認為,性騷擾罪嫌的構成要件在於滿足行為人的性慾,但梁女應不至於在警局中性騷擾,且男子的妻子當時也陪同在旁,因而採信梁女說詞,是基於示好才拍觸男子;且拍觸部位也非身體隱私部位,性騷擾部分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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