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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才 台金管會研議企業得發行限制型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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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10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公開發行公司可以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限制型股票),協助公開發行公司留住人才,提升競爭力。

金管會今天表示,研議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允許公開發行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以利公司留用優秀人才,以提升競爭力。

金管會表示,公司發行限制型股票有條件限制,必須定義限制型股票是發行公司發給員工的新股,附有服務條件或績效條件等既得條件,在既得條件達成之前,其股份權利受到限制,如限制處分、質押。

金管會表示,為了避免公司發行限制型股票,影響股東權益,及避免股權有集中的疑慮,發行限制型股票與及員工認股權憑證的合計總量進行限制,總量不可超過已發行股數的15%;限制型股票不可以超過已發行股數的5%;當次發行給予單一員工不可超過申報發行總數的10%。

金管會官員表示,發行限制型股票仍然要認列費用,但可分年認列,對於企業來說,負擔比起員工分紅還低;同時,也沒有限制公司有盈餘才能發行限制型股票,但若連續2年虧損公司想要發行限制型股票,申報時則要提營運計畫書。

官員表示,至於限制型股票課稅、課稅時點問題,還要與財政部進一步溝通。

官員表示,發行限制型股票的公司必須股東會通過,向金管會申報生效,但為了落實薪酬委員會及電子投票等政策,若公司未依法設置薪酬委員會、或者辦理電子投票,情節重大者,金管會得退回其申報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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