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家人供樓可享居屋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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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11月14日訊】(大紀元記者黃靜榮香港報道)早前兩宗居屋業主與家人夾錢供款購買單位、引起業權爭拗的案件,終審法院昨日推翻上訴庭裁決,裁定家人有份為居屋供樓,即使不是註冊業主,亦可取得部份業權。房委會表示,正仔細研究判決對執行轉讓單位條例的影響。

第一宗個案涉及粉嶺昌盛苑一個單位,由一對老夫婦在99年透過綠表申請買入,主要讓兒媳羅躍偉及卓樹賢居住。06年羅躍偉夫婦申請離婚,但手續未完成,羅已於2010年因病去世,生前已立遺囑把財產留給父母。但卓樹賢指她和丈夫有份夾錢供樓,一部份業權應屬於她。卓在原訟庭勝訴,但上訴庭推翻判決,認為卓不擁業權,裁定老夫婦可取回物業。卓不服向終院上訴。

第二宗則涉及牛頭角樂雅苑一個單位,由一對夫婦聯名持有,而兄長及兄嫂亦曾居於上址,且有份供樓。胞弟於1997年擬以120萬元出售物業,兄長則興訟指自己有份供樓,要求取回部份業權。原訟庭原本裁定兄長有權取回業權,但上訴庭改判胞弟(07年已過世)妻子得直。兄嫂不服裁決,向終院上訴。

終審法院昨日最終裁定,合力供款家人獲部份業權,並無違反房屋條例,兩案有份供款的業主親人上訴得直,分別是第一宗案件的媳婦卓樹賢,及另一宗案件的兄嫂。

判詞指出,雖然法例禁止未過禁售期的居屋轉讓業權,但很多居屋註冊業主都要與家人共同供款予首期及供樓,有份供樓的家人都應該享有物業的權益,完全否定他們的權益並不公平;又指禁售的法例,只是為了防止炒賣,不應該影響家人一起供款買樓協議。

終審法院不擔心今次判決會被人濫用,利用夾錢供居屋投資物業,因為並不符合經濟效益,居屋單位始終需要在5年禁售期後,才可以在自由市場出售。

房署發言人表示,仍在仔細研究判決對房委會執行房屋條例的影響。至於案中業主有否違反條例,則視乎有否足夠證據證明業主在未補地價下,作出按揭、轉售、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將有關物業讓與他人。

公屋聯會認為,終審法院的判決推翻了房委會對於非直系親屬,需要補地價的規定,認為房委會應該盡快修例,例如容許兩個或以上有份供款的人,都列入業主的名單,避免日後爭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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