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行政院提濕地法 高美濕地規範有據

人氣: 58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2012年12月02日訊】(大紀元記者黃玉燕台灣台中報導)內政部上週(29日)通過〈溼地法〉草案,使得國家重要溼地保育計畫在法律規範下,未來在保育及開發兩者之間,都能有法源依據。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執行長唐國泰說,有清楚的規範及法源,台中高美溼地保育更能落實。

高美溼地位於台中大甲溪出海口南側,廣達700公頃的高美溼地,是國內少數幾處雁鴨繁殖區,據生態學者統計,在高美溼地棲息的鳥類曾多達120餘種,為台灣重要的野生動物保育區。為保護生態,台中市府今年初開始,將溼地分區管理,並規劃「高美溼地生態園區」,興建遊客中心及體驗館,預計103年底落成。

長期擔任高美溼地解說員的陳木藝認為,高美溼地與其他溼地最不同的地方在於此地是一處具觀光休閒的生態環境,而體驗溼地與溼地教育行程也行之有年,因此不僅僅要保育生態,也必需要創造人潮,讓中部海線能活絡起來,帶動地方發展。

唐國泰指出,台中市政府在規劃「高美溼地生態園區」時,聯外道路、防風林的移植、海線觀光景點的串聯,都受到生態保育等專家的關注,有了溼地法,能讓地方政府在保護溼地上有清楚的規範法源。

唐國泰也表示,除高美溼地外,包括南投桃米生態村的草湳溼地、集集鎮雙子湖溼地、魚池鄉頭社盆地溼地、名間鄉新街冷泉溼地,未來都能依溼地法,投入更多的資源。

據〈溼地法〉草案第15條明文限制開發或建築,讓原本無法源可管的溼地生態區,未來能兼具經濟價值與環境生態,而土地或自然資源取得,也要先獲得當地原住民同意。行政院長陳沖表示,長期以來政府都有國家重要溼地保育計畫,但都不具法律效力,現在推動〈溼地法〉,除符合國際社會趨勢外,亦能使溼地的保育與「明智使用」具法源依據。

(責任編輯:羅令尹)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