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斯康詮釋為何改變馬格林利罪名

馬格林利最初罪名是家庭暴力 最後認罪為非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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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3月23日訊】(大紀元記者吳雅儒舊金山報導)週三(21日),舊金山地檢長賈斯康在地檢處詮釋了在起訴馬格林利家暴案中,為何改變起訴罪名的做法。
  
地檢處開始以三項罪名起訴馬格林利,即家庭暴力毆打、威脅到兒童和勸阻證人。其主要證據是一段錄像,該錄像中馬格林利的妻子洛佩斯(Eliana Lopez)哭訴說馬格林利抓傷了她的手臂。之後,地檢處又撤銷這三項指控,改為非法拘禁,而馬格林利也對此認罪。
  
賈斯康解釋說,非法拘禁也是家庭暴力範疇。一開始沒有加入這個罪名,是因為權衡了所有證據,決定暫時不用,但並不意味著不存在。他說,「我們在決定一個案子是否要起訴之前做分析的時候,我們要看所有的證據,我們要看情況,然後作出一項策略性的決定,以決定使用哪些證據。」
  
他說那些使用的證據並不意味著是唯一的證據。他們只選擇這些,是為了平衡他們的工作量、並試圖確定什麼是最合適的方式以達成所期望的結果。他說,「針對這個特別的案子,當我們知道有非法拘禁的內容時,我們初步決定不將其納入罪名之一。這並不是說,這是不存在的。在整個起訴過程中,調查還在不斷繼續下去,並收集更多的信息,以達到判決或認罪的目的。換句話說,即使我們已經在審判過程中了,我們還在不斷收集這個案子的信息。」
  
他說常常發生的是,有些事在一開始他們並不了解,而在調查過程中,就了解更多而成為更強的證據。 他暗示這個非法拘禁的證據在之後更確鑿。
  
他強調處理這個案子的方式與其他案子一樣,唯一不同的是這個案子的被告是縣警長,引起了公眾和媒體的關注。但處理結果與其他同類案子(初犯、輕微的傷害)是相似的,包括他拒絕向市長提供那段作為證據的錄像。
  
他舉例說在所有家暴案件的緩刑條件中,都包括一年52週的反家庭暴力輔導。在此過程中,法院繼續控制罪犯通過各種輔導週期。緩刑部門還將決定是否應該安排親子班。馬格林利案罰款數量也同其他案子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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