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桂芳:提交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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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3月08日訊】此文已事先用特快專遞發給兩會

提交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關於申請國家賠償的議案

——-提案人任桂芳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各位代表你們好!

我叫任桂芳,河北省涿州市義和莊鄉西韋陀村人,是已故法輪功學員王剛的妻子。想藉此機會向大會提出議案,要求將我丈夫王剛迫害致死的河北省保定監獄和河北唐山監獄給以國家賠償,並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希望大會討論並通過。謝謝各位代表。申請賠償的事實和理由:

我丈夫王剛,是十里八鄉有口皆碑的好人,因信仰法輪大法做好人,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被涿州市公安局非法抓捕,飽受酷刑折磨。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河北省涿州市法院作出(2003)涿刑初字第一百七十一號刑事判決書,以王剛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為由,非法判處王剛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三日被送往保定監獄服刑。

王剛在保定監獄不接受「轉化」,受盡了酷刑,直至被截去右大腿。監獄一直對家人封鎖消息,並於二零零七年六月秘密轉移到唐山冀東監獄繼續關押迫害。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四日,生命垂危的王剛被「保外」就醫回家,十月三十一日晚含冤離世,留下兩個未成年的孩子。

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九日,在保定監獄,王剛被抬去關禁閉,由監獄長高英直接指使迫害。王剛被捆綁在床上,床面木板畸形焊了三道鐵梁,腳下面是兩個鐵鐐子,腰部勒一條大帶子,兩手用手銬銬在床上。在關禁閉的十天裡不讓說話,喝水只給一點點。

五月二十七日凌晨四點左右,范建立和冉林(獄政科的負責人)到禁閉室,范建立問「誰讓給你墊的褥子」,抬腿踹王剛截肢前的右大腿,又把王剛身下的褥子拽下去拿到外面。范建立又再次踹王剛的腿,讓王剛去監控室見他。王剛說腿疼走不了,他就叫人把王剛拖到監控室的門外,讓他自己進去。王剛爬了進去,被范建立一腳踹倒在地上,又讓他出去,王剛就又爬出去,然後又爬進去,范建立又把王剛踹倒,就這樣反覆爬進爬出三次。被范建力踹到三次。范建力毆打王剛時,王剛的右腿內側血管被踢斷,大量的血液從血管斷裂處滲出。當晚沒發現。王剛由於長時間捆綁在床上造成全身血液循環受阻腿腫的像水桶粗。雙腿失去知覺……

五月二十八日日早晨,王剛的右腿已經變得紫青。經醫院檢查,王剛右腿的骨頭、肌肉、血管已壞死。五月三十日,監獄長高英在拒絕通知家人的請求下,強行給王剛做了右下肢高位截肢手術,右大腿根部僅剩十公分。之後保定監獄封鎖消息兩年多,一直謊稱:王剛沒截肢。

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保定監獄偷偷的把王剛轉移到唐山冀東監獄繼續迫害。為迫使王剛放棄修煉法輪大法,監獄奪走王剛的拐杖長達三個月,可想王剛的生活是何等的艱難!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四日,生命垂危的王剛被「保外」就醫回家,十月三十一日晚含冤離世,留下兩個未成年的孩子。

我認為,王剛信仰真、善、忍沒有違法,更沒有犯罪,他沒有破壞法律的實施,他沒有這個目的也沒有這個能力。相反,是對王剛抓捕、判刑的人違法犯罪,對王剛強制轉化使用酷刑,將王剛迫害致殘致死的 保定和唐山監獄的高英、范建立等人違法犯罪。

為給王剛申冤討公道,並請求賠償。我曾給胡錦濤主席、溫家寶總理寫信,給全國人大常委會、給國務院信訪辦寫信、給司法部、公安部、河北省司法廳、河北省公安廳、河北省監獄管理局和兩監獄寫信討回公道,兩年過去了,如石沉大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六條、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第十條、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第十七條、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二十條、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規定,和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根據《刑法》第238條、247條、248條規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訊逼供或者暴力取證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死亡的;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刑法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主體為已滿14週歲,具有辨認自己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刑法234條規定,犯一般傷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所謂「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主要指那些以割耳、挖眼、低溫冷凍、高溫曝曬、火燙、針刺等特別殘酷的手段而導致他人身體嚴重殘疾的情形。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可以成為致人重傷的故意傷害罪的主體。

虐待被監管人罪,指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或者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情節嚴重的行為。毆打指造成被監管人肉體上的暫時痛苦的行為。體罰虐待指毆打以外的,能夠對被監管人肉體或精神進行摧殘或折磨的一切方法,如罰站、罰跪、罰曬、罰凍、罰餓、辱罵,強迫超體力勞動,不讓睡覺,不給水喝等等手段。不要求具有一貫性,一次性毆打、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就足以構成犯罪。行為人默許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亦應視為「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行為。刑法248條規定,犯前款罪,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 的規定,我逐級請求國家賠償,歷時第三年了、

我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五日分別向河北唐山監獄和保定監獄遞交了「要求國家(刑事)賠償的申請書」。要求兩監獄賠償各種損失一百萬元,同時承當相應的刑事責任。河北省冀東監獄於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書面答覆,決定不予賠償;保定監獄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四日作出冀保監字(2011)第一號不予賠償決定書。兩監獄拒不承當對王剛酷刑導致王剛腿殘直至被截肢,不承認術後因未及時保外就醫治療導致王剛死亡的責任。

我不服保定、唐山兩監獄的違法決定,向河北省監獄管理局提出復議申請。二零一一年七月四日,河北省監獄管理局作出冀獄復字(2011)一號復議決定書,維持河北省冀東監獄作出不予賠償的違法答覆,維持河北省保定監獄作出的不予賠償的違法決定。

我不服河北省監獄管理局的復議決定,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一日向河北省高級法院賠償委員會遞交了《請求河北省高級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的申請》。當日河北省高級法院賠償委員會即受理此案。

河北省高級法院賠償委經過三個多月的調查,保定監獄雖然承認對王剛使用過械具,但仍不承認對王剛酷刑,不同意賠償,賠償委看我們母子(女)三人生活困難,試圖協調讓兩監獄給付我20—30萬的補償,而且兩監獄也同意。後來,在河北省和兩監獄所在地的政法委、六一零和所謂的高層機關的高壓下,河北省高級法院賠償委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無可奈何的作出了:「維持河北省監獄管理局冀獄復字(2011)第一號復議決定」的違法決定。我既沒得到賠償也沒得到補償。

我仍然不服河北省高級法院賠償委的違法決定,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七日,我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法院賠償委提出申訴。申訴書中寫到:

1、請求貴院賠償委員會依法撤銷河北省高級法院歪曲客觀事實作出的「維持河北省監獄管理局冀獄復字(2011)第一號復議決定書」這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違法決定。

2、請求貴院賠償委員會依法對《任桂芳請求河北省高級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申請》直接審查並依法作出「由河北省保定監獄與河北省冀東監獄共同承擔『河北省保定監獄河北省冀東監獄工作人員高英、范建立、冉林、張煒、邵成軍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致賠償請求人的丈夫王剛在羈押服刑期間被傷害截肢,並且術後醫療救治不當在必須保外就醫救治時未能及時獲得保外就醫救治造成王剛右下肢術後死亡』的刑事賠償責任『向申訴人賠付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未成年子女撫養生活費共計人民幣一百萬元』的」賠償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是立法機關也是監督執法的機關,行使的是人民給予你們的權利,代表和維護的是人民的利益,表達的是人民的意志,我請求大會主席團的領導和各位與會代表,對我丈夫王剛因爭取信仰自由被非法抓捕、判刑、在監獄被酷刑致殘致死、嚴重迫害生命權的冤案,給予高度關注,請督促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根據憲法和刑法的規定,對我給以國家賠償,並依法追究高英、范建立等人的刑事責任。謝謝大會主席團!謝謝各位代表!

提案人:任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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