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停車超3小時 不明規定吃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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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9月19日訊】(大紀元記者高雲林多倫多綜合報導)根據多倫多市停車罰單報告,2011年開具283萬3,787張罰單中,在街道停車超過3個小時被罰者占4.19%。有市民抱怨沒見停車限時標牌不明不白吃了罰單,市府交通部主管表示,不得在街道停車超3個小時是市民應該知道的基本常識,沒有標牌也應遵守。

蓋茲(Vanessa Gates)對《國家郵報》表示,上月某個週日的早上,蓋茲向往常一樣走向她停靠在士嘉堡街道的汽車,赫然發現汽車的擋風玻璃上貼著一張15元的停車罰單。開單時間顯示為凌晨4時20分,指明她違反了多倫多2號停車法規,即在城市街道停車超過3個小時。蓋茲環視四周但沒有發現不准停車的標誌,她在那條街上過夜停車已有將近4年,這是她第一次吃罰單。

多倫多交通服務部主管紐赫默(Peter Noehammer)告訴《大紀元》,市府網站上指明不能在多倫多範圍(Toronto wide)的街道停車超過3個小時,該附例已存在很長時間,規定適用於任何街道,包括主道、次級街道(minor street)、社區街道,以及標明時間限制的街道。

離市中心地區越近的街道似乎有更多的標牌指明禁止停車,而城郊住宅區往往沒有。

街邊停車時間是常識

紐赫默表示,在街道停車不得超過3個小時,是市民應該知道的基本常識,就像大家都知道不能靠近消防栓停車一樣,沒有標牌指示也應該清楚。

多倫多停車管理局營運副總裁Andy Koropeski表示,事實上,有標誌寫明限制時間為3小時,但不過人們稍微不留意就會漏掉。

幫助市民打告票的parkingticket.to網站創始人卡斯帕然(Greg Kasparian)表示,人們要知道的是,不是到處都設有標牌,一般在城市的入口處會有標誌, 但如果人們的車速開到80公里,很容易錯過而看不到。

卡斯帕然表示,這些標誌可能對進入多倫多的人們有幫助,但不可能提醒到那些生活在市內的人。他說,許多人會打30元的停車告票,但對於只有15元的罰款通常交錢了事。

警察收到投訴才來查車

卡斯帕然表示明白在所有的城市街道設立標牌會花費高昂,他不認為執法者查車很勤並以此撈錢。

紐赫默對記者表示,一般警察不會「主動執法」,不會一直在某個街道盯著車輛,只有接到公眾投訴,才會前往街道巡視,三小時之後再返回,看同一部車是否還在那裏,所以人們會收到罰單。他說,有時候人們收到罰單卻不知道觸犯了哪條附例,所以市民學習市政法規,瞭解交通、停車條例非常重要。

市府網站上清楚列明違例泊車的常見情況、使用地區及罰款,如11號規定,在多倫多地區路邊停車超過30厘米,罰款15元;28號規定,在北約克地區12月1日至3月31日,早2時至6時停車罰款30元;15號規定,距離消防栓3米停車罰款100元等。

設立標牌不現實

根據多倫多市停車罰單報告,2011年開具的罰單為283萬3,787張,停車超過3個小時的罰單為11萬8,828張,佔全部的4.19%。報告並未指明有多少該類型的罰單具爭議,但如果這些罰單都付清,市府在2號停車條例上獲得的收入超過170萬元。

蓋茲開具罰單所在41選區助理楊保羅(Paul Yeung)表示,他的辦公室沒有收到太多該種類的投訴,不是議員辦公室不能做甚麼,只是如果發出的罰單合理,代表幫助個人對抗這種違規行為不合邏輯。他補充說,附例是安省公路交通法(Ontario Highway Traffic Act)的一部分,因此不易改變。

楊保羅不認為在所有街道設立標牌是明智之舉,因為不僅太擁擠,花費也很大。就算在街道上安放標牌,問題也不會很好解決,司機可能誤認為沒有標牌的地方不受3小時規定的限制,這樣會讓人更感困惑。

旺市和密市也都有停車限制,並清楚表明只有有人投訴,才會執行停車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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