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17年前2殺人冤案複查 「疑罪從輕」被質疑

【大紀元2013年01月23日訊】「爸爸,我真的沒有做這個事。我真做過這事,也不會讓你花錢請律師。」一次陳朝海給兒子探監時,兒子陳建陽曾哭著跟他說。近日,浙江高院立案複查17年前2宗命案,當事人家屬得知後,又高興又氣憤,質疑當年系刑訊逼供所得口供被冤判,1月11日,田偉冬刑滿釋放回到歡潭村,其餘4人還在監獄等待法院的覆審結果。

據《新京報》報導,1月11日,田偉冬在5個獲刑者中,是第一個回到歡潭村的。在1997年7月11日,陳建陽、田偉冬、王建平、田孝平、朱又平被認定是兩起出租車搶劫命案的作案人,杭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4人提出上訴,浙江高院發現該案證據存在諸多疑點,其中移送的材料沒有指紋證據,卻按「疑罪從輕」原則,5名被告人中的3人死刑改判為死緩。

田偉冬回家後,脫離社會17年後,正在學著融入新生活,對於記者的提問均作無可奉告,問及兩起出租車搶劫命案時,田偉冬的回答,「肯定沒有」。

朱又平母親稱,每次都會帶些法律書籍去看兒子,朱又平說自己冤枉的,沒有殺人,要自學法律申訴。

陳建陽的父親陳朝海稱,事發後,請的律師發現多處疑點,做了無罪辯護,但還是被判18年。

田孝平的哥哥田永稱,當時檢察官讀完公訴書,律師對殺人時用甚麼凶器,贓物的下落、人證提出質疑。主審法官都沒有採納就宣判。前幾天田孝平與家人通電話說,省高院到監獄找過他,讓他安心,法院會給他一個交代。

劉昌松律師對這一案件表示,浙江高院曾經發現了案件存有疑點,卻仍按「疑罪從輕」原則改判三人死緩。法律人都知道,「原則」本身即為法律規則。其實,「疑罪從輕」並無法律依據,在案件證據存在疑點的情況下,本不該對嫌疑人定罪量刑。

1996年3月,修訂後的刑訴法第162條第3款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說明在當時,法律就確立了學界所稱的「疑罪從無」原則,即只要證據不足,不僅不能作出有罪判決,還應明確宣告被告人無罪。

(責任編輯:謝東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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