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17年前2杀人冤案复查 “疑罪从轻”被质疑

【大纪元2013年01月23日讯】“爸爸,我真的没有做这个事。我真做过这事,也不会让你花钱请律师。”一次陈朝海给儿子探监时,儿子陈建阳曾哭着跟他说。近日,浙江高院立案复查17年前2宗命案,当事人家属得知后,又高兴又气愤,质疑当年系刑讯逼供所得口供被冤判,1月11日,田伟冬刑满释放回到欢潭村,其余4人还在监狱等待法院的覆审结果。

据《新京报》报导,1月11日,田伟冬在5个获刑者中,是第一个回到欢潭村的。在1997年7月11日,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田孝平、朱又平被认定是两起出租车抢劫命案的作案人,杭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4人提出上诉,浙江高院发现该案证据存在诸多疑点,其中移送的材料没有指纹证据,却按“疑罪从轻”原则,5名被告人中的3人死刑改判为死缓。

田伟冬回家后,脱离社会17年后,正在学着融入新生活,对于记者的提问均作无可奉告,问及两起出租车抢劫命案时,田伟冬的回答,“肯定没有”。

朱又平母亲称,每次都会带些法律书籍去看儿子,朱又平说自己冤枉的,没有杀人,要自学法律申诉。

陈建阳的父亲陈朝海称,事发后,请的律师发现多处疑点,做了无罪辩护,但还是被判18年。

田孝平的哥哥田永称,当时检察官读完公诉书,律师对杀人时用什么凶器,赃物的下落、人证提出质疑。主审法官都没有采纳就宣判。前几天田孝平与家人通电话说,省高院到监狱找过他,让他安心,法院会给他一个交代。

刘昌松律师对这一案件表示,浙江高院曾经发现了案件存有疑点,却仍按“疑罪从轻”原则改判三人死缓。法律人都知道,“原则”本身即为法律规则。其实,“疑罪从轻”并无法律依据,在案件证据存在疑点的情况下,本不该对嫌疑人定罪量刑。

1996年3月,修订后的刑诉法第162条第3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说明在当时,法律就确立了学界所称的“疑罪从无”原则,即只要证据不足,不仅不能作出有罪判决,还应明确宣告被告人无罪。

(责任编辑:谢东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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