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業區 須提空品監測計畫
【大紀元12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12日電)環保署今天預告修正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品監測設置標準,開發單位在開發特殊性工業區前應提計畫報請審查通過才能開發。
為了使特殊性工業區空氣品質監測管制內容更為完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內容包含要求開發單位在開發特殊性工業區前,應提出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才能開發。
環保署空氣保護處說明,這次修正也增訂主管機關審查設置計畫程序及時程限制,以提升行政效能,完備法制作業。101年9月22日前,已開發特殊性工業區實施期程,也給予合理時間因應新標準大幅增加的空氣品質監測站數量、監測項目及監測頻率。
另外,也增訂空氣品質監測站位於不同直轄市、縣市的空氣品質監測數據連線及人工操作監測數據申報規定,以達管制目的。
空保處表示,這次預告的相關內容,將在預告日起3天後刊載於環保署全球環保網站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民眾可自行上網參閱,對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在於刊登公報次日起14天內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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