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稅VS中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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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2月05日訊】(大紀元記者張岳綜合報導)逢年過節給孩子發紅包,親友結婚送賀禮,借錢給朋友不打借條,更不要說收利息,父母總是牽掛孩子今後的生活,把自有房產加上孩子的名字,甚至很長時間都沒有把這事告知孩子,或者身在中國的父母以子女的名字辦張銀行卡交給孩子在美國用,然後拚命往裡面存錢,就怕孩子在外面受苦……這些對於華人來講,再正常不過,體現了中國人親友之間濃的化不開的情。

可是,由於東西方文化差異,思維觀念不同,在中國人看來再正常不過的事情,或許讓美國人看不明白,更麻煩的是,還可能讓國稅局找上門。下面這些例子就是如此,讀者如有類似情況,最好早些規劃,請教專家,消弭文化和觀念差異造成的負面影響。

持其他國家信用卡消費易被查稅

袁思弘會計師講了一個他碰到的案例:一對持有綠卡的青年夫婦在美國公司工作,美國的收入都依法正常報稅,但有一天突然被國稅局的犯罪偵查科(CID)找上門。原來,這對夫妻使用中國大陸的信用卡在美國多次大金額消費,國稅局懷疑他們隱藏有大額的海外收入,要求其申報海外資產和資金來源。

美國政府早在2010年頒發的「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案」(FATCA,俗稱肥咖法案)將於2014年1月1日起生效,要求美國金融機構的外國分行和外國金融機構提供美國客戶資料,否則將重罰這些他們。瑞士銀行、匯豐銀行、瑞士信貸(Credit Suisse)、韋格林(Wegelin & Co.)業已吃了官司,交出了上萬美國客戶的信息。所以如果您真的在海外金融機構有較大的存款,切莫以為那些銀行會為你守口如瓶。

持有海外信用卡消費,雖然不一定是隱藏收入和逃稅,但容易引起國稅局的注意和調查。

美國思維:有利息才叫借款

朋友間借款也要收利息?這多傷感情啊,估計講義氣重情面的中國人很多會有如此想法。然而在美國人的思維概念裡,哪怕是父子之間借錢,通常都會簽好字據,而且會付利息。無論是向國外還是美國的親友借錢,一定要準備和簽署借貸協議,至少得有借據、如何還款的條文,還有一定要付利息。如果借款長時間不還,也沒有利息支付,國稅局會視其為贈予,要求繳納贈予稅。

借出的錢也是一樣,多年以前借給親友的錢,現在親友來還錢了,要記得收利息。否則無法證明是收到以前借出的款項,會被視為贈予徵稅。如果確定借貸關係,則只徵收利息所得稅。

房產加名視為贈予行為

父母在房產契約上加子女名字的同時,贈予行為即宣告成立。雖然有525萬的遺產免稅金額(2013年),通常不需要繳納贈予稅,但是日後子女出售該房屋時,成本以贈予時市價為基準,增值部分需要納稅。單從這一點上講,提早加名字或有經濟損失。

現金贈予全年超過1.4萬徵稅

李崇正講,根據現行稅法,個人給其他人的現金支票贈予全年免稅額為1.4萬元,超出部分要徵贈予稅。必要支出不在此列,如父母為孩子繳納的學費、醫療費等。

親友過年給的紅包超出一定金額就存在贈予稅的問題。會計師建議,可以換一種方式,比如,如果紅包金額較大,可以不把紅包給孩子個人,而是將支票的抬頭寫為孩子讀書的學校、求診的醫院、或其他孩子所在的機構,這樣,金額再大,也不存在贈予稅的問題。

接受藝術品贈予最好估價

接受貴重物品贈予,尤其是藝術品等具有收藏價值的,最好要估價申報(申報時不需繳稅)。李崇正表示,這樣做是為了日後轉讓時的納稅問題。除非個人永久收藏,否則一旦日後拍賣或出售,因為沒有最初的成本參考,收入所得報稅會出現損失。

有簽字權的海外帳戶要申報

海外帳戶申報法案(FBAR)規定,居民在海外擁有利息收入、簽字權、或者任何動用銀行帳戶權利者,只要在報稅年度的某一個時間點,所有帳戶的總金額超過1萬元就必須向國稅局申報(申報不代表一定繳稅,但如果不申報卻被查到,則有罰款)。

華人因為與家人往來密切,常出現美國納稅人對海外親人帳戶有簽字權的現象。比較典型的有兩種。

一種是因為中國的父母年事已高,在美國的子女代為管理資產,但並不會真正擁有該資產。可是依照美國稅法,這樣的情況符合申報之列。為避免麻煩,會計師建議,如果在中國有兄妹等其他親人,最好還是由那邊的親人負責管理。

另一種是父母為海外孩子設立的可多人支配的帳戶。因為孩子有簽字權,如果孩子是美國納稅人,則必須申報該帳戶資產,即使在中國的父母認為這些錢都是他們的。

此文只是舉了生活中的小部分例子而已,每個人的情況又或有不同,所以具體經濟往來涉及到填表報稅時,最好諮詢專業的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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