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權會命港府一年內交普選進度報告

【大紀元2013年03月29日訊】香港2017年聲言可以普選行政長官,但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關注香港未有安排去確保港人的投票權和參選權不受無理限制,要求港府訂明如何落實國際人權公約中有關普及而平等的選舉,並建議港府撤回對落實有關政治參與的公約要求。委員會更罕有地要求港府在一年內提交相關工作的進度報告。此舉明顯向港府施壓。

據《法廣》報導,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下稱「人權會」)本月中審議香港政府提交落實《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約)的報告,並於瑞士時間26日開會,通過總結意見。文本顯示,人權會對港府落實公約不足之處,提出二十項關注、建議及要求。該會首先重申,由於中國人大常委會並非司法組織,但卻擁有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因此這會削弱香港法治和司法獨立。人權會要求,當局對包括選舉和公共事務在內的釋法,必須完全符合公約的要求。

有關要求,對香港爭議中的普選行政長官(又稱「特首」)安排深具意義,因為中國人大法工委主任喬曉陽24日在深圳向建制派議員放話時曾指責反對派以國際標準來審視選舉安排,忽視基本法,是混淆視聽。他更強調,選舉只能以基本法和人大相關決議為本。喬的發言被指為忽略基本法中訂明,國際人權公約繼續在港落實的保障。

人權會接著指出,由於香港當年簽署公約時,對公約第25條要求推行普及而平等的選舉提出保留,而港府至今未有計劃確保市民在2017年的特首選舉和2020年的立法會選舉中的投票權和參選權不受無理限制,令人關注。

該會要求港府推出選舉安排時,務必符合公約要求,並須參考該會1996年就落實普及而平等的選舉權的「一般意見」去訂定清晰而仔細的計畫,以確保港人享有不受無理限制的投票權和參選權。
該會更指出,港府上世紀七十年代對普選權提出保留意見,是因為香港當年未有選舉,一旦推行選舉,便應按公約相關要求而行,故此建議港府撤回對選舉的保留意見。

公約簽署國一般五年提交一次報告,但人權會罕有地要求港府在一年內提交資料,交代如何落實該會就選舉權作出的建議。

另外,人權會又特別要求港府取消外傭在被終止合約後須在兩周內離港的安排,以方便外傭有足夠時間尋找新雇主;其次,該會關注少數族裔因不懂中文而在求職時受到歧視,要求港府加緊改善少數族裔的語言教育,協助他們融入主流教育系統。這兩項建議,人權會同樣要求港府在一年內提交補充資料,交代落實情況。

促港府訂資訊自由法及監察警方濫權

人權會亦關注香港的表達自由,該會在總結意見中指出,關注有報導指記者和學者被拘捕、襲擊和騷擾,新聞自由和學術自由均有惡化;要求港府按該會就落實表達自由訂定詳細指引的第34號「一般意見」來撤銷一切對新聞自由和學術自由的不合理和間接限制,人權會特別提出,港府應就記者受襲進行調查,並採取步驟,落實公眾取閱公共資訊的權利。

按第34號一般意見,簽署國須立例保障市民獲取資訊的權利,但香港至今只有不具法律效力的公開信息守則,香港記者協會多年來均要求港府訂定法例,以保障新聞自由所須的資訊自由。與表達自由相關的,是在中國受禁、但在港屬合法組織的法輪功學員,其活動經常受阻,人權會對此表示遺憾,促請港府在訂定和執行政策時,須確保符合人權公約中對公民享有遷徙自由、宗教自由和表達自由的規定。

另外,人權會亦關注香港警方被指濫權的問題,包括拘捕示威人士數目上升、拍攝示威人士、濫用胡椒噴霧等,該會要求警方在行動時須符合相關國際原則,不可不當使用武力,攝錄時更須制訂清晰指引,而現行調查警方濫權的機制亦不夠獨立,約束力不足,要求政府改善。

港府回應

港府歡迎與人權會對話,並承諾在一年內應人權會要求,提交所須資料。至於人權會就落實公約所提出的建議,港府發言人表示,若建議實際可行,當局會按照香港的獨有情況予以落實。但接著的回應不是聲稱已有足夠保障,便是否決人權會的建議。

(責任編輯: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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