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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灰塔位買賣定型化契約 買賣法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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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4月01日訊】(大紀元記者宋順澈台北報導)骨灰塔位設施使用權或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買賣,是一項價格高且爭議最多的一項服務,主要在於契約記載糢糊,自4月1日起,政府規定保障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消費者才有保障。

新北市消保官查核金山、萬里、八里、土城及新店地區等6家殯葬設施與服務業之「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與「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

查核之後,發現內容有許多的缺失:
1.使用權轉讓未記載、管理費專款專用未記載。
2.解除契約及退款事項未記載。
3.契約終止及退款事項未記載、
4.企業者違約處理事項未記載及消費者違約處理事項未記載等。
5.契約解除、終止與退款記載簡略及違約處理記載不全等。

自即日起,業者須將有關「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內容參照前揭公告內容修正。

消保官強調,消費者在購買相關商品時,依據「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至少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應擔保其係合法經營骨灰(骸)存放設施,且其存放設施係合法設置、擴充、增建、改建、啟用及使用。

(二)骨灰(骸)存放單位之管理費得否收取,及收取之計算時點,於消費者與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雙方簽約時約定之。

(三)消費者在使用骨灰(骸)存放單位前,如同一骨灰(骸)存放設施內仍有空位時,消費者可持本契約或使用權證明向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請求換位,如所換骨灰(骸)存放單位與原等級不同者應退補其差額。

(四)消費者之使用權得自由轉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不得收取任何名義之轉讓權利金。

(五)消費者如未使用骨灰(骸)存放單位時,得以書面向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解除契約,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應於契約解除日起○○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內依規定辦理退款。

消保官呼籲民眾,不要購買來源不明之骨灰(骸)存放單位或生前殯葬禮儀服務契約,並可向市府民政局查詢以了解業者是否為合法經營殯葬設施或服務業者,其契約相關權利義務事項亦不得違反「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家用型或自用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事項,尤其「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02年4月1日生效,相關內容具有法令效力,民眾可依據相關規定,以保障自身消費權益。

(責任編輯:鄭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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