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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後高市減少60億元支出興建國道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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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5月13日訊】(大紀元記者楊小敏台灣高雄報導)有關國道、省道修建經費,現行條文規定由中央及有關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共同負擔,立法院交通委員會13日審查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公路法第十二條修正通過,未來由「中央負擔」。立委李昆澤指出,此案完成三讀程序後,高市府將可減少約60億元興建國道7號支出經費。

原定國道7號路線全長約23公里,沿線設置南星端、林園交流道、臨海交流道、大坪頂交流道、小港交流道、大寮系統交流道、鳳寮交流道、鳥松交流道、仁武系統交流道等9處匝道或交流道,總經費約615.5億元,預定108年完工。

李昆澤表示,現行公路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國道、省道:由中央及有關之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共同負擔;其負擔比例,視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負擔能力協議定之。」近年來,行政院經建會創設「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地方政府需辦理自償性經費配合,而興建國道7號經費,中央要求地方負擔約60億元。對高雄市非常不公,也造成地方政府財政極大負擔。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修正通過條文「國道、省道:由中央負擔。因地區性交通需求,地方政府所提之增設或改善交流道,由中央及有關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共同負擔;其負擔比例,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擔能力定之。」

另為彌補地方政府財政缺口,新增:市道、縣道、區道、鄉道修建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不足時,得向上級政府申請補助。由國庫就一般性補助款及計畫型補助款補助事項酌予補助,以縮減城鄉差距與均衡區域發展。◇

(責任編輯: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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