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武漢市全體納稅人合法權益

投書:武漢蘇志想訴武漢政府信息公開案代理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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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7月17日訊】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原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中層幹部張學遜、武漢市xxx公司退休幹部鄒立衡受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幹部蘇志想委託,擔任蘇志想訴武漢市財政局政府信息公開一案的一審訴訟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參與本案訴訟活動。作為代理人,我們願意本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訴訟原則,積極協助法庭審理。

接受委託後,我們仔細研究被告向法庭提交的答辯狀、證據材料及相關法律法規。又進行深入地調查取證,掌握大量證據材料,方纔又參與了本案的庭審調查及質證活動,現已對本案的事實有非常清楚地瞭解。代理人認為:第一,該信息是市財政局、市管道煤氣公司主要領導詐騙國家財政補貼8億和侵吞倒賣進口原油利潤8億的重大犯罪事實證據,打擊犯罪是各級法院、各級政府及納稅人的法定職責,因此必須予以公開上述違法犯罪證據;二、該信息是條例明確規定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下面根據本案事實和法律規定,向法庭提供以下代理意見,望法庭在合議時,能予以充分考慮並加以採信。

第一,該信息是市財政局等詐騙財政補貼8億和侵吞倒賣進口原油利潤8億的犯罪證據,打擊犯罪是法院、政府及納稅人的法定職責,故武漢市財政局必須依法予以公開上述違法犯罪的事實證據。

1990年,武漢市漢口煤氣廠一期工程投產。武漢市物價局依據國發辦【1985】50號文:「制定煤氣價格應以保本微利為原則」之規定,為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原武漢市漢口煤氣廠)制定價格:民用氣價0.15元/m3、公福氣價0.30元/m3、工業氣價0.30元/m3。同年,武昌焦化廠執行武漢市物價局於1985年為其制定的管道煤氣價格:民用氣價0.10元/m3、公福氣價0.23元/m3、工業氣價0.28元/m3。武鋼焦化廠供應武漢市青山地區管道煤氣,執行武漢市物價局制定的武昌焦化廠管道煤氣價格,從未虧損。根據《全民所有制企業政策性虧損補貼管理辦法》第二條:「企業為實現政府規定的社會公益目標或者生產指令性計劃產品,由於定價原因而形成的政策性虧損,物價管理部門應當有計劃地調整或者放開產品價格,予以解決。不能調整或者放開產品價格的,經財政部門審查核准,給予相應的補貼或者補償」。第三條:「財政部門對企業的政策性虧損,按照同行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商品的平均實際成本、費用和平均合理利潤,以及市場情況,實行定額補貼,也可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實行『總額控制,減虧分成』、『虧損補貼總包干』等補貼辦法」之規定,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武鋼、武昌焦化廠分別向武漢市漢口地區、青山區、武昌區供應管道煤氣,統一執行物價局制定的煤氣價格,武鋼、武昌焦化廠均實現保本微利,不享受政策性虧損補貼,只有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享受政策性虧損補貼。因此,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享受政策性虧損補貼的合法性存在質疑。

1990年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正試投產,為詐騙財政補貼,公司經理沈國喜向王守海副市長(曾與王守海在市化工所共事)申請財政補貼3000萬(程序違法),在沈國喜欺騙下,王守海違反國發辦【1985】50號文之規定,作出原則性地批示。沈國喜採取對姚傳志實施商業賄賂的手段,將王守海批示交給時任武漢市財政局副局長姚傳志(主管公交處),於是姚傳志打著王守海的旗號,違反國發辦【1985】50號文之規定,批准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財政補貼2400萬。該公司年生產煤氣1270萬m3,單位煤氣補貼1.89元/m3,顯然姚傳志給予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財政補貼是荒誕不經。姚傳志以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虛假財務報表為依據,編製虛假《武漢市財政局關於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1990年度財務決算審查意見的批復》,批復是姚傳志等人詐騙財政補貼的事實證據,故必須依法予以揭露,將其繩之以法。

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1990年—2005年的財報能證明沈國喜等人長期對外提供虛假財務報告,並利用虛假財務報告詐騙國家財政補貼8億元,且8億元的財政補貼被貪污,故觸犯《刑法》、《會計法》等法律法規,涉嫌刑事犯罪。《武漢市財政局關於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1990年—2005年度財務決算審查意見的批復》能證明姚傳志等人長期編製虛假財政批復,並利用虛假批復詐騙財政補貼8億元,故觸犯《刑法》、《會計法》等法律法規,涉嫌刑事犯罪。因此,監督《武漢市財政局關於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1990年—2005年度財務決算審查意見的批復》的真實性、合法性則是武漢市全體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與義務,原告依據《刑事訴訟法》、《刑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之規定,向武漢市財政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以響應總書記打老虎的號召,故該項申請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與支持。

原告代理人當庭舉證,證明《武漢市財政局關於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1999年—2001年度財務決算審查意見的批復》涉嫌財務造假,公然違法《會計法》等法律法規之規定。被告代理人不具有財務專業知識,根本看不懂財務報表,無能力對原告代理人當庭舉證進行質證,竟然提出《武漢市財政局關於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1999年—2001年度財務決算審查意見的批復》與本案無關。而本案爭議焦點是否應當公開《武漢市財政局關於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1990年—2005年度財務決算審查意見的批復》,確認該批復是違法還是涉密?是本案關鍵。因被告代理人無理質證,所以原告代理人當庭請求法院進行司法會計鑑定,鑑定《武漢市財政局關於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1999年—2001年度財務決算審查意見的批復》是否違法?否則,該案成為冤案,故代理人再次懇求法院依法進行司法會計鑑定,以維護國家法律尊嚴,以維護總書記的權威,以維護武漢市全體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二、該信息是條例明確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1、因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享受政策性虧損補貼,所以武漢市財政局才對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財務決算進行審查批復。武漢市財政局給予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政策性虧損補貼資金來源於武漢市本級預算,見2000年《武漢年鑑》第244頁——【武漢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財政彌補國有企業計劃虧損補貼2.04億元,為預算的100%,與上年同口徑持平。故《武漢市財政局關於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1990年—2005年度財務決算審查意見的批復》屬武漢市本級財政決算報告中的一部份,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0條、《武漢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規定》第7條之規定,《武漢市財政局關於市管道煤氣公司1990年—2005年度財務決算審查意見的批復》屬政府應主動公開的信息。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7條:「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條例執行」之規定,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的財務信息屬主動公開範疇,故不存在涉及第三方利益之說法。

2003年,原告依法向財政部舉報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經理沈國喜採取弄虛作假的手段,於1990年—2002年詐騙國家財政補貼6億元;於1993年—2002年倒賣國家每年劃撥20萬噸進口原油獲利8億元未納入公司財務賬上,進入小金庫或私人口袋。為此,湖北省財政廳監督處付明章處長責令武漢市財政局監督處依法查處倒賣進口原油盈利不入賬一案。武漢市財政局監督處於2003年做出《處理決定書》(武財監【2003】236號),該文篡改事實,稱: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於1994年倒賣進口原油2萬噸獲利305萬元。而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1994年的財務報表證明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1994年倒賣進口原油20萬噸獲利3003萬元。故武財監【2003】236號文是武漢市財政局有關領導人濫用職權,包庇犯罪,掩蓋其共同實施詐騙國家財政補貼6億元的犯罪證據。根據《信訪條例》第三十二條:「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經調查核實,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並書面答覆信訪人」之規定,武漢市財政局應當公開武財監【2003】236號文。

綜上:武漢市財政局以涉嫌第三方武漢市燃氣集團商業秘密為藉口,企圖掩蓋其重大經濟犯罪事實,其具體行政行為嚴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故代理人請求法院秉公執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訴求,以維護黨紀國法,以維護社會和諧,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

武漢蘇志想訴武漢政府信息公開案代理人:張學遜、鄒立衡
2013年7月12日

(責任編輯: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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