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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職災無法工作 可請領傷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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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20日電)勞保局今天表示,勞工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全天不能工作4日以上未能取得原薪資,可申請從不能工作第4天起職災傷病給付。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說,職災傷病給付計算標準是按事故當月起的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70%發給,如果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減為50%。

勞保局表示,住院或不能工作門診治療期間,如確實因該傷病所致者,均可列入補助計算範圍,但要「全日不能工作4日以上」才符合請領規定。

舉例來說,甲君從事木工業,在工作中不小心被電鋸割傷手指導致肌腱斷裂,持續門診治療不能工作未能領到原有薪資,期間共30天。假設事故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是新台幣3萬300元,一天職災傷病給付是707元(3萬300元除以30乘70%),甲君可請領職災傷病給付共計1萬9089元(707元乘〈30減3〉日)。

但是,若乙君從事內勤工作,在工作中不小心被美工刀割傷手指,利用晚上時間到診所治療數次,白天仍持續到公司工作,就不符上述「全天不能工作4日以上」的請領規定,無法請領職災傷病給付。

勞保局提醒,申請職災傷病給付時,申請書的職業傷病事故發生原因及不能工作期間均應據實填寫,如填寫不實詐領給付者,將按給付金額處以2倍罰鍰。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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