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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收養配偶大陸子女 修法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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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3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5條修正草案,未來台灣地區人民收養配偶的大陸地區子女,不受法院不予認可限制。

行政院會通過大陸委員會擬具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5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陸委會表示,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12號解釋,宣告兩岸條例第65條第1款有關台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的大陸地區子女,法院應不予許可部分,與憲法第22條保障收養自由的意旨及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大法官解釋也指出,為減少干預人民收養的自由,相關機關對台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的其他相關規定,適時檢討修正。

因此,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12號解釋意旨,並使兩岸條例第65條更為周延,陸委會邀集學者專家、相關機關及民間團體共同研商,擬具第65條修正草案。

陸委會表示,該草案修正要點為增列第65條第2項,台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為養子女者,不受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法院應不予認可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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