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請吉林省高法王常松院長立即糾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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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5月08日訊】請吉林省高法王常松院長立即對「吉林輝南煉罪門案」啟動糾錯程序。

尊敬的王院長:

您好!給您添麻煩了,敬請見諒。

我叫張闖,原任吉林省輝南縣發展和改革局副局長。我的案子,是吉林檢法相互勾結、狼狽為奸,在認定事實嚴重不清、所用證據嚴重虛假、適用法律嚴重錯誤、辦案人員嚴重枉法的情況下,而人為製造的一起駭人聽聞的冤假錯案!有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具的(2012)吉刑監字第174號《駁回申訴通知書》為證。可謂鐵證如山,不容抵賴!

一、本案認定事實嚴重不清

國家發改委[2005]31號令第十四條明文規定:該項目由省級發改委負責初審,並要對審查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也就是說,縣級發改部門對該項目連初審權都沒有,只是呈報!那麼,作為分管該項目呈報的副局長,其職權又在哪裏呢?既無權,濫用又從何談起?!難道過過手、呈報一下材料也是犯罪?!倘若如此,全國凡從事項目呈報的廣大基層發改工作者豈不天天都在犯罪,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更為嚴重的是,張闖為何要濫用職權,濫用了何職權,是如何濫用職權的,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是張闖的原因還是另有他人,到底是張闖在濫用職權還是他人在濫用職權等等。對於這些事關張闖「罪」與「非罪」的原則性問題,輝南縣檢察院不偵不查,吉林省三級法院不審不問,就憑空指控並判決(裁定)張闖濫用職權,給國家造成了重大損失,這不是典型的草菅人命又是甚麼?!

二、本案所用證據嚴重虛假

輝南縣檢察院認定張闖「給國家造成120萬元損失」這一「事實」的唯一證據就是——輝南縣財政局出具的《關於金龍安養基層項目專項資金檢查情況的證實》。但是,該「證實」在取得程序及證據辨別上均存在嚴重錯誤,屬非法取得的虛假證據,吉林省三級法院將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和定罪依據更是錯上加錯!

首先,該證據的獲取程序嚴重違法。根據財政部財建[2005]355號文件規定,輝南縣財政局對該項目資金負有預算、撥付以及監管等職責,是主要涉案單位之一。輝南縣檢察院對此心知肚明,卻故意非法採信其出具的虛假證實嫁禍於人,且明目張膽地將其作為張闖「給國家造成120萬元失」、犯「濫用職權罪」的定罪證據並提起公訴,證據獲取程序嚴重違法!

其次,該證據的辨別結論嚴重錯誤。吉林省三級法院對於輝南縣檢察院提交的所謂「證據」(其實就是本案真正元凶不打自招的自供狀),既不分析也不鑒別,而是鸚鵡學舌、將錯就錯、稀里糊塗地下達了沒有一句屬實之詞的《刑事判決書》及《刑事裁定書》!那麼,請問:張闖將該項目資金爭取到位後,(1)在轉交輝南縣財政局之前:項目資金有沒有「損失」?答案是否定的!也就是說,此時張闖並未給國家造成損失!那麼張闖「濫用職權」罪名將如何成立?!(2)在轉交輝南縣財政局之後:輝南縣財政局在自己出具的證實中,主動承認項目資金被套取挪用,那麼為何還要撥付?而且還是違反財政部財建[2005]355號文件規定、違法違規撥付的!如果輝南縣檢察院認定本案給國家造成了「損失」,那麼損失是誰造成的?答案如同禿頭虱子般明擺著:損失非因張闖造成!!!那麼,張闖「濫用職權」罪名又將如何成立?!

三、本案適用法律嚴重錯誤

《刑法》第397條明文規定:「濫用職權行為是否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損失,是劃分濫用職權行為罪與非罪的界限。」在本案中,正是由於輝南縣財政局違法違規撥付項目資金,才導致了國家120萬元項目資金損失的嚴重惡果!輝南縣檢察院及吉林省三級法院對此一清二楚,卻故意顛倒黑白、嫁禍於人,強行用資金管理者的違法惡果,懲罰無辜的項目呈報者——張闖,而直接導致本案適用法律發生嚴重錯誤!另外,如果確實是由於張闖的原因,而使國家遭受了120萬元的重大損失,卻僅僅判處張闖「定罪免處」,也屬量刑畸輕!如此,張闖豈不揀了個天大的便宜?!

四、本案辦案人員嚴重枉法

本案的事實真相是:輝南縣檢察院相關人員故意徇私枉法,荒唐地拿真正致使國家遭受重大損失的本案元凶——輝南縣財政局出具的自供材料當證據,構陷無辜,保護元凶,人為製造冤假錯案!吉林省三級法院審判人員故意歪曲事實、指鹿為馬,並直接導致原審枉法判決!二審枉法裁判!!【鄭重聲明:張闖將暫時保留依法追究輝南縣檢察院相關人員在本案的立案、偵查和起訴活動中涉嫌嚴重徇私枉法犯罪,以及吉林省三級法院相關人員在本案的審判及審判監督活動中涉嫌嚴重枉法裁判犯罪的權利!】

綜上所述,吉林省三級法院罔顧客觀事實,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認定事實嚴重不清、所用證據嚴重虛假、適用法律嚴重錯誤、辦案人員嚴重枉法的情況下,判處張闖有罪是嚴重錯誤的!上述事實,有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具的(2012)吉刑監字第174號《駁回申訴通知書》為鐵證,此《駁回申訴通知書》就是吉林高法以及輝南縣檢察院、一審法院、二審法院,官官相護、不打自招、作繭自縛的枉法罪證!且鐵證如山、不容抵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的規定,提請王常松院長對「吉林輝南煉罪門」案立即啟動院長糾錯程序,及時糾正這起禿頭虱子般錯案,還法律以公正,還張闖以清白!

順祝身體健康、工作順利、萬事如意!

吉林省輝南縣發改局原副局長: 張闖

聯繫電話:18643035001

2014年4月18日

(責任編輯: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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