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向大家發佈一個消息 請看這是甚麼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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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5月09日訊】我向大家發佈一個消息,江蘇省南京大學現代分析中心對校外企業檢測貴金屬均沒有營業執照,還能收費,是屬於違法行為,是多大的權勢,政府部門均沒有一個來管理制止,違法行為檢測所造成的損失,該不賠償,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理後都不予支持受損方,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是多大的權利,要不要講道理,要不要以事實為根據法律為準繩,他是不是中國共產黨的人民法院,人民群眾的法律權益無法得到支持,是甚麼社會,官官相護,法律何在,公理何在,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鼓商初字第470號,原告是丹陽市華博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太華。

被告是南京大學法定代表人:陳駿校長
原告:華博金屬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10日將一粒金屬鉑委託被告南京大學現代分析中心檢測,並交納了檢測費300元以後。2013年12月20日公司拿到檢測報告單但沒拿到金屬鉑樣品,公司在拿到檢測報告單前已經去過南京現代分析中心,多次對檢測人張孟群說一定要金屬鉑樣品張孟群也答應拿檢測報告時一起歸還金屬鉑樣品,張孟群提出要復檢,楊太華沒有同意復檢,可張孟群就是不肯歸還金屬鉑樣品,公司沒有辦法,只能由張孟群暫時保存樣品,後來公司多次催要樣品,可張孟群就是以各種理由一直推脫,直到目前都沒有歸還金屬鉑樣品,張孟群說樣品丟掉了。

張孟群沒有得到公司的同意私自丟掉樣品是違法行為,他的行為直接造成公司進貨損失幾十萬元人民幣,南京大學現代分析中心領導說他沒錯,後來法院不支持受害方的訴訟請求,現在華博金屬有限公司由南京現代分析中心丟掉金屬鉑樣品的錄音證據,南京大學現代分析中心沒有營業執照違法對校外企業檢測還造成損失華博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太華要南京大學校長陳駿向公司賠禮道歉,要在官方網站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現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此案,讓人民群眾監督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怎樣判決,讓大家拭目以待。謝謝各位的支持。

華博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太華

2014年4月29日

(責任編輯: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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