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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通轉置收費員缺失 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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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3日電)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檢核遠通電收轉置收費員情形,發現有職缺與工作意願區不符、及距離超過30公里等6缺失,限17日前改善。

依高公局與遠通電收的合約,6月30日前,應完成455位收費員工作轉置,遠通電收認為已達成目標,收費員自救會卻認為遠通電收違約,要求高公局立即開罰。

高公局聘請包括法官、律師、勞工學者、消費者代表4人,組成「職缺檢核小組」,檢視遠通電收轉置收費員有無不當或違反合約規範。

高公局下午公布檢核結果,發現遠通電收有6項缺失,已要求遠通電收17日前改善,若未改善,視同違約,會再給予違改善期,如果仍違約,將罰遠通電收每天新台幣50萬元。

在轉職成功97人部分,高公局認為缺少在職證明文件;另遠通電收針對118人從未參加面談及面談後未錄取就失聯的82人,主動寄發200件任用通知書,高公局指作法並無不當,但有16人的工作安排有缺失,包括職缺與工作意願地區不符、職缺與通訊地址距離超過30公里。

其他缺失還包括:部分收費員任用通知書缺送達文件、遠通電收要求收費員7日前回覆是否接受工作的期限太短、不應附帶「如期未回覆將視為放棄任用,改領補償金」。

高公局說,遠通給收費員的任用通知書,回覆期限至少應30天。

高公局限遠通電收,17日前完缺失改善,高公局也會在期限到期後1週內,檢視是否完成改善,如果未在期限內改善完,視同違約。

高公局副局長吳木富表示,如果認定違約的部分,也會根據合約規範,再給一小段改善期,若仍未改善,將依合約規定,每天處以5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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