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力量關於河南討薪女工被太原警察毆打致死事件的第二個聲明

作者:公民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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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1月02日訊】據悉,太原市檢察院對討薪女工周秀雲被太原警察毆打致死、其丈夫王有志被打斷四條肋骨一案的涉事警察王某以涉嫌濫用職權罪批准逮捕。以如此輕描淡寫的罪名逮捕明顯犯有更嚴重罪行的犯罪嫌疑人,這十分清楚地暴露了太原當局掩蓋事實真相、袒護惡警的企圖。公民力量強烈質疑太原檢察院的決定,我們認為,太原警察至少涉嫌以下四個罪名:

(一)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據報導,周秀雲一向健康,我們有理由認為其系被毆打致死。

(二)非法拘禁(具有毆打、侮辱等情節)

據已有報導可知,警察將周秀雲、王有志夫婦及其他工友帶走並限制其人身自由,未依法出具任何法律文書,系非法拘禁。
依照法律規定,在非法拘禁過程中,本案警察毆打、侮辱受拘人,應從重處罰。警察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實施非法拘禁,應從重處罰。

(三)濫用職權

檢察機關已按該罪名立案。這是以輕罪名立案,有包庇和放縱犯罪之嫌。

(四)玩忽職守

即使有公眾報警求救,警方亦有出警義務,提供各種可能條件救治傷者。結合報導及視頻可見,周秀雲在公開場合被毆打一個多小時後,已倒地不起,死亡或瀕臨死亡跡象已現,而警察不但不送醫就治,反而腳踩其頭髮,罵其裝死。警察不對其先行行為承擔責任,反而變本加厲,涉嫌玩忽職守犯罪。

綜上,本案涉案警察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如上四個罪名,其中故意傷害與濫用職權系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罪處罰;故意傷害與非法拘禁、玩忽職守系牽連犯,應數罪並罰。濫用職權確實包括濫用職權致人死亡的情形,但本案如果適用該罪名,意味著: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打死一億人也最高判七年,豈非笑話?!從立法宗旨來看,濫用職權當然不包括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況且,依照特別法條優先於一般法條的原理,當刑法明文規定了故意傷害罪名,本案無疑應擇故意傷害罪這一重罪處罰。這就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中「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的原意。

另外,在我們關注警察濫用暴力的同時,我們不能忽略開發商、建築商和相關責任人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罪行,然而,目前當局介入該案行為和媒體報導均未涉及此節。我們注意到,在此次討薪事件中,警察一到場就不分青紅皂白地將處於弱勢地位的農民工帶走並實施毆打,由此我們不無理由懷疑開發商、建築商與當地官方(包括公安局)構成黑社會組織犯罪。公民力量強烈要求有關當局查處涉案開發商、建築商的法律責任,給公眾一個透明的交待。

繼公安機關濫用職權致死無辜之後,檢察機關又濫用職權從輕起訴,我們有理由擔心法院也會順水推舟、濫用職權,輕判涉案警察。如公權力不及時糾正錯誤,本案必出現惡的判決。惡的判決所發生的示範效應,將鼓勵更多的警察濫用暴力,導致更多無辜民眾的傷亡,而公權力和當地黑惡勢力蛇鼠一窩,袒護權貴,無權民眾將會繼續受到惡官惡商的盤剝。

沒有人民的制衡,公權力是不會自動行善的。公民力量再次呼籲全國各界公民行動起來,不能任扮演權貴保護傘的角色的官府操縱該案的審理和判決結果,睜大眼睛、發出響亮的聲音,為我們冤死的農民工姐妹伸張正義。

2015年元旦

──轉自《公民力量》

責任編輯: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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