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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魁省收回出租房 要給房客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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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2月13日訊】(大紀元記者Nathalie Dieul加拿大蒙特利爾報導)加拿大魁北克省居民MARINA女士來信問:我買了一處雙聯房(duplex),我的父母要在2015年5月份來探望我,所以我想把第二層樓給父母居住。我已經在2014年12月20日告知了房客(房客住在這裡已經18年了,租房合約到期日為2015年6月30日)。房客要求我支付他$1,000作為搬家費用。請問這合理嗎?我可以不支付$1,000而收回這套房嗎?

魁省房管局(Régie du logement)發言人Denis Miron回答:

在收回出租房(reprise du logement)的情況下,如果房客不同意房子被收回,房主應該找房管局(Régie du logement)幫助收回出租房。法官可能會要求其支付賠償,但不是必須的,具體要看仲裁判決(選擇)。

理論上講,收回出租房(reprise du logement)是法律允許的,不應受到任何阻礙。這屬於法律規定的「房客拒不搬遷權利」(le droit au maintien dans les lieux)之例外。因為作為房客,如果很好地遵守他的義務,是可以在出租房居住任意長時間的。但有些例外情況允許房主終止租約,而收回出租房就是例外情況之一,如果遵守期限和條件,收回是完全合法的。

房主為了擴建、重新分割或改變用途等而收回房屋往往很難逐出房客。但是,如果收回房屋是為了自己住或者給自己的父母住這種情況,就像這封來信中說的,希望給自己的父母居住,首先要發信函通知房客,來信中說已經發過信了。這時房客有一定的期限作出回覆。

房客不回覆 = 拒絕

鑑於租約期限為12個月,將於6月30日到期,而房主在12月底就發信通知了,所以通知是在法定的期限內發出的。房客從收到通知之時起(不是房主發信日期,而是房客收到信的日期)有一個月的時間做出回覆。如果房客沒有做出回覆,則被視為拒絕。在回信中,房客可以接受或拒絕。

書面通知或回覆為好

最好是以書面形式回覆,因為在任何情況下,無論是通知還是回覆,如果是書面形式,至少在發生爭議或訴訟時可以作為呈交法官的文件。而且最好是以掛號信的方式發出,這樣就有對方收到信函的證據。

如果一個月期限過後仍沒有回覆,則視為拒絕。房主在收到拒絕或超過回覆期限後也有一個月的期限向房管局求助請法官宣判收回出租房。

收回通知的3個要素

在收回通知中,房主應該明確收回出租房的日期、為了何人而收回房屋,此人的姓名和與房主的親屬關係。

原則上來說,在法官面前,如果房主遵守這些條件,則不必擔心,即使房客可能有各種理由反對。對於房客的利益來說,只是有可能獲得某種形式的補償。

是否補償?要看判決

在補償方面,並沒有任何義務規定。但這並不意味著房客不能得到賠償。房客可以向法官提出辯護,然後由法官判定是否需要做出賠償,以及賠償金額。

在《民法典》中規定:「當法庭允許收回出租房時,可以附加被認為合法合理的條件,包括在收回的情況下,向房客支付一筆等同於他收到損失的賠償金。」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在賠償費用方面是有限制的。按照一般規定,要開具發票。

但這裡需再次強調,要根據法官的判決。不排除需要賠償的情況,但不是自然而然的。為了獲得賠償,也需要經過房管局的審理程序。

房客要求房主賠償,如果房主拒絕,並表示根據法律規定不是必須支付賠償,而房客因此決定拒絕搬走,此時房主則應該向房管局申訴。但此舉並非為了確定是否賠償,而是為了使房子的收回合法化。在聽證過程中,房客可以主張他已經在此居住很長時間,或者他已經找到了同等的住房等等。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需要視情況而定。要知道的是,房客能夠獲得補償的唯一方法就是拒絕搬走,而此時則將由法官判斷情況,主要看是否有對房客造成損失。

應保留寄出和接收證明

用掛號信郵寄不是必須的,這只是一種自我保護手段。房客方面,並不一定都有此惡意,但如果他不希望房主收回房子,則可以聲稱「我從來沒有收到過房主的通知信。」這就意味著如果房主決定去房管局申訴,就必須出具自己寄過通知信的證據。而如果想讓收回出租房成為合法的房客拒不搬遷權之例外,則必須滿足一些條件,其中包括至少在租約到期6個月之前出具書面通知。因此需要向法官證明通知的寄出和接收情況。因此才建議用掛號信郵寄通知書。就算房客不會惡意否認,還是謹慎準備為佳。

在法官面前,可以出具收信回執,或者帶來一位可以證明信被收到的證人。這些都可以作為必要時的證據。如果因缺乏證據導致法官拒絕收回房子的要求,房主就只能再等一年了。

無論是怎樣的動機和情況,無論是房主還是房客,如果希望通知被法律認可,就需要有證據證明該通知的寄出和接收,以防意外情況。

租約到期才可收回房屋

如果租約是6月30日到期,那麼房主只有在租約到期之日才可以收回房屋,不可以提前收回,除非房主能夠和房客達成共識。

如果房主十分希望提前收回房屋(如來信所述情況,在5月份收回的話),則需要雙方協商,房東可以向房客做出一定形式的賠償,確保房客能夠提前離開該出租房,不排除用和解的方式解決。

再次強調,如果達成協議,最好能落實成書面形式,以防雙方中有人否認稱「我從來沒這樣說過。」還是要提防惡意否認的情況。

發收回函 12月是高峰期

在每年的這段時間裏,經常有住房收回的情況,因為大部分租約都是從7月1日到6月30日的,目前已經快到規定期限了。

收回房屋只是臨時居住 房客可以上訴

要知道,如果我們要驅逐房客,其目的不能是為了讓其他人臨時居住。法律中沒有任何規定一個人需要在一個出租房屋中住多 久。這是一個灰色地帶。法律所規定的只是房東有權利驅逐房客,以便讓有權居住在此的另外的人居住,但沒有明確。這是一個良心問題。否則房東可以驅逐房客之後,讓自己家人居住一段時間,然後以更高價格租給其他人……

如果一位房客被驅逐之後,發現取代他住進去的人只是臨時居住,房客隨時可以對此驅逐進行上訴,這時房東則需要做出解釋。 一切將由呈交給法官的證據和解釋所決定。我們必須證實自己的目的和良心。

法律中沒有任何規定當房東驅逐房客收回出租房時,出租房需要由新住戶居住幾個月,沒有這方面的明確規定。

如果房東需要讓父母住進來,可以決定驅逐房客,或者選擇為父母另外找住處,如果只是想臨時在此居住一段時間。

如果這之後房客發現房東的用意不良,則可以向法官檢舉。我們看到一些房東擁有許多出租房,他們經常會驅逐一些房租較低的房客。他們可能讓某人在那裡住一年,而一年之後這個人搬走了,房東再把房子以更高的價格在市場上出租,因為特別是當房客在此居住時間很長時,房租通常很低。但是房東又不能隨意漲租,於是這是唯一的方法。

法官會自主獨立地進行判斷。同樣的案情,不同法官可能有不同的判決,法律不能覆蓋到所有情況,需要考慮這一靈活性。
  
驅逐房客是可能會引起嚴重後果的。沒人願意被驅逐,如果我們設身處地想一下,在某個很喜歡的社區居住了很久的租客,還是會把這裡當成自己的家,所以不會希望被趕出自己家的。

有關驅逐租客的更多詳細規定,請查看魁省房管局Régie du logement的網站:http://www.rdl.gouv.qc.ca/en/pdf/reprise.pdf,或者撥打魁省房管局諮詢熱線電話:514-873-2245。

責任編輯:蔣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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